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國內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業學校(以下
簡稱高級中等學校)招收國際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來臺就讀,將我國優
質高級中等教育實施情形傳達給國際學生,帶動我國高級中等學校招
收國際中學生之風氣,增進高級中等學校國際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名額
(一)國際優秀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並以與本部簽有教育合作協定或備
忘錄之國家為優先,每一國家以三名至五名為原則,每年合計二十
五名。
(二)國內高級中等學校。
三、補助原則
(一)獎學金名稱
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國際學生獎學金(Taiwan Senior High Scho-
ol Scholarship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
(二)獎學金頒發期限
受獎期限以十二個月為限,按月核發,未滿一個月部分,以該月實
際就學天數核發。
(三)獎學金內容
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二萬元,包括下列項目:
1.學生零用金:新臺幣六千元。
2.食宿費用:最高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3.保險費及雜支:新臺幣二千元。
(四)前款第一目規定之學生零用金,由學校按月核發給學生,第二目及
第三目規定之食宿、保險等費用,由學校代收代付。來臺機票及所
在國保險等相關費用,由學生(家長或法定監護人)自行負擔。
(五)接待學校補助
每校以接待三名國際學生,本部補助每校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實
際補助之額度,由本部視學校計畫書內容及實際接待人數,循行政
程序簽陳核定。
(六)國際學生學雜費由本部負擔,並由接待學校以外加方式編列於經費
概算表內,向本部申請補助。
(七)本案若接待學校為各縣市政府所屬之公立學校,本部補助比率依中
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並於核定後由縣市政府
備據具領。
四、申請及審查流程
(一)實施期程:配合學校學期制,每年得分春、秋二季入學。
(二)國際學生甄選方式
本部公告計畫後,由駐外館處依計畫名額與規定,訂定申請簡章與
遴選規定,受理申請及辦理遴選,向本部推薦符合資格之高中學生
,經本部審核後分發至各接待學校就讀。
(三)申請來臺進修資格
1.十五歲至十八歲之高中在學學生。
2.具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原就讀學校推薦函。
3.品德良好、學業成績優良,國外獨立生活適應能力強、英語程度
佳及具華語基本溝通能力者優先考量。
4.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國籍高中學生。
5.不具中華民國僑生身分。
6.符合駐外館處所定其他條件。
具中華民國國籍及外國國籍之雙重國籍者,自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
民國國籍之日起八年內,不得申請。
(四)接待學校部分
試辦階段由本部徵詢及決定有意願之學校辦理。
學校應檢附下列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
1.立案證明文件。(公立學校免附)
2.經費補助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三)。
3.接待計畫書(二份):包括國際新生講習、一百八十小時以上之
華語研習課程與華語測驗、一般課程、文化課程與其他活動、住
宿安排(學校依實際情況安排學校宿舍或接待家庭)、生活與心
理輔導、接待家庭座談會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與經費概算表等。
五、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經本部核定補助之學校,應於核定補助後一個月內,檢送領據報本
部辦理撥款,並於接待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將經費收支結算表(如
附件四)、接待國際學生名冊及辦理成果報告函送本部。
(二)獎學金請撥及核結:由各校依分配受獎人名額造冊及以領據向本部
請撥全年獎學金;受獎人抵校就學後,由接待學校按月發給獎學金
,並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及收支結算表報本部核結,
繳回餘款。
上述第一、二款學校如為各縣市政府所屬之公立學校,則於本部核
定補助後,由縣市政府檢附納入預算證明及領據報本部辦理撥款,
並依上述請撥及核結規定辦理。
(三)保險費:受獎人抵臺後,學校為國際學生辦理必要之健康保險及校
內接待師生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等保險費,由學校自其獎學金中支
付。
(四)其他:上開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
六、受補助學校之義務
(一)受補助之各校應配合參加本部之接待經驗分享記者會、提出書面心
得報告及本計畫後續活動之推展。
(二)受補助之各校應按計畫書執行,因故變更計畫者,應事先報經本部
同意;因故取消計畫者,應備文說明並繳回補助款。
(三)各校應於國際學生抵臺前,要求國際學生辦妥其當地國之醫療及傷
害保險;於國際學生抵臺後,依法為國際學生辦理必要之健康保險
,並辦理學校及校內接待師生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四)各校應指派專人輔導國際學生,並進行嚴格宿舍生活管理,學生未
能遵守國際學生守則,依規定處理,嚴重者遣送回國。
七、成效考核
辦理本計畫績優學校,由各主管機關予以獎勵,並列入日後辦理或參
與相關國際交流活動之優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