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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2.01 13: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扶助方案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高字第1145405872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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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十二年國民基本
  教育實施計畫配套措施方案三之三「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扶助方案
  」,針對個別學生學習問題或其他特殊需求,補助高級中等學校(以
  下簡稱學校)進行差異化教學或補救教學,強化學生學習動機,提升
  學生素質,縮短學生之學習落差,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理念,
  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辦理學生學習扶助,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得申請:
(一)同一節課程,已接受政府依其他法令規定提供學習扶助(例如原住
      民學生課業輔導或身心障礙學生學習扶助)。
(二)最近三年執行本要點規定有重大違失事項。

三、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學習扶助:
(一)國民中學教育會考成績中,國文、英語、數學任一科目列為「待加
      強」。
(二)無國中教育會考之國文、英語、數學任一科目成績,經學校審核列
      為需加強。
(三)任一定期學業成績評量科目不及格,且排序在同一年級後百分之三
      十五。
(四)前一學期任一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且排序在同一年級後百分
      之三十五。  
  下列學校之學生,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原住民學生合計占全校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學校。
(二)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規定,經教育部核定之偏遠地區學校。
(三)依教育部補助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費作業要點規定
      ,經教育部核定之非山非市學校。
(四)因應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
      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經教育部公告學生停止到校而實
      施線上教學,並於教育部公告開放學生到校後,就所實施線上教學
      之科目辦理學習扶助課程之學校。

四、依本要點辦理扶助,規定如下:
(一)學生符合前點規定所定情形之一者,得依其意願自由參加。
(二)學校應參照各類型學校相關課程綱要之科目,開設學習扶助課程。
(三)學校得依學生年級、群、科或課程、個別學生特殊需求,研訂具體
      措施,視需要合班上課。
(四)接受學習扶助之學生,不得與一般參加課業輔導課之學生混班上課。
(五)學校應依其教學計畫辦理學習扶助教學,其節數限制如下:
  1、學生每人每週至多五節。
  2、寒假期間,不得超過四十節。
  3、暑假期間,不得超過一百二十節。
  4、進修部與進修學校,以在例假日及寒、暑假辦理為原則,不受前
        三目規定之限制。
(六)上課場地,以在校內為原則。
(七)每班人數以六人至十二人,身心障礙學生專班以五人至十人為原則
      ,超過上開人數時,得增設班級數。同一年級或同一群、科或課程
      ,每班未達六人者,得倂入其他班級上課。
(八)依前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之學習扶助課程,應於當年
      度暑假實施。但得視實際需要,延長至九月開始之第一學期辦理完
      畢。
(九)前款每班人數,應依第七款規定辦理。但學校因執行必要須增加人
      數者,不得超過各該主管機關當年度核定之班級人數。
(十)前點第二項第四款之學校,其辦理之學習扶助課程,應符合下列規
      定:
  1、應於課餘時間辦理。
  2、每班人數以不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當學年度班級人數為原則,
        並得不受第七款規定之限制。  
  3、學校辦理實習科目學習扶助課程者,總節數以學生停止到校上課
        期間實施線上教學之總班級數乘以十二節為限;學生每人每週參
        加節數,得不受第五款第一目規定之限制。

五、擔任學習扶助課程之教師,由學校依下列優先順序聘兼之:
(一)學校現職教師。
(二)學校退休教師
(三)學校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聘任之
      教師。
(四)符合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規定資格之
      實習學生。

六、本要點補助項目如下:
(一)教師鐘點費:正式課程時間,每班每節以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
      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之支給數額核實支給;課餘時間,每班每節新
      臺幣五百五十元。
(二)教育行政費:每班每節新臺幣一百元,並依下列規定使用:
    1、教學所需之材料、耗材、教材或教具。
    2、學生獎勵品。
    3、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學校按月提繳之勞工退休金、全民健康保險
        之保險費及其補充保費依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補助項目間之經費,不得相互勻支流用。
  第三點第二項第四款學校辦理實習科目之學習扶助課程,其所需材料
    費用,應優先以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規定向學生收取
    之實習實驗費、因學生停止到校上課而未支用之賸餘款,及依教育部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提升學生實習實作能力計畫經費
    作業要點規定獲本署補助之實習材料費,予以支應;仍有不足時,始
    得以第一項第二款教育行政費支應。
  本署視年度預算額度,審核補助之金額;申請額度超過預算編列額度
    者,按學校申請補助之比率核定之。

七、本要點申請規定如下:
(一)學校應依本署公告日期上網申請,本署於核定後通知學校。
(二)本署一次核定二個學期之補助並撥款。  
  前項第二款所稱二個學期,指當年度二月開始之第二學期及九月開始
  之第一學期,其中第二學期核定數包括暑假學習扶助,第一學期核定
  數包括寒假學習扶助。

八、本要點經費請撥及核銷規定如下:
(一)本案經費以專款專用方式處理,不得挪為他用。經費之請撥、支用
      、核銷結報事宜,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之規定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除經教
      育部核定為偏遠地區學校或非山非市學校者,本署補助比率依教育
      部補助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費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外
      ,其他學校依各該地方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本署補助比率最
      高為百分之八十;財力分級屬第二級者,本署補助比率最高為百分
      之八十五;財力分級屬第三級者,本署補助比率最高為百分之八十
      八;財力分級屬第四級者,本署補助比率最高為百分之八十九;財
      力分級屬第五級者,本署補助比率最高為百分之九十。
(三)受補助學校執行本案之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
(四)受補助學校應於每學期辦理結束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
      結算表上網填報並列印後逐級核章後,辦理核銷結報如下:
    1、教育部主管學校逕報本署辦理核銷結報。
    2、地方政府主管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報各該地方政府或法務部矯正
        署彙整後,由地方政府或法務部矯正署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二個月
        內核轉本署辦理核銷結報;其結報效率將納入第一項第二款補助
        比率之參據。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修正生效之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
    定,適用於修正生效後核定之案件,前項第二款規定,適用於修正生
    效後申請之案件。

九、本要點督導考核規定如下:
(一)為瞭解學校執行本案之情形,本署得視實際需要辦理諮詢輔導,以
      深入瞭解學校執行情況及困難,並供檢討策進未來辦理方式。
(二)對於推動及執行本案績效卓著之學校,得酌增後續辦理之補助。
(三)對於推動及執行本案績效卓著之學校及有功人員,從優敘獎,以資
      鼓勵。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