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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1 21: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公務機密維護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臺政字第1010235310號 函
法規體系: 政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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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
    ,建立公務機密處理準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各單位處理機密文書,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
    機密檔案管理辦法、文書處理手冊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機密文書區分為國家機密文書及一般公務機密文書。
    國家機密文書區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及機密三級。
    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列為密等級。

四、機密文書各項作業,包括收發、登記、擬辦、會商、繕校、打字
    、裝訂、用印、封發、傳遞、保管、移交、銷燬、分發、印刷、
    複製及解密等,由秘書處會同政風處隨時瞭解各項文書保密遵守
    情形,適時導正,避免洩密情事發生。

五、電腦處理機密文書資訊安全,應落實實體隔離措施。
    前項實體隔離,指資料(檔案、資料庫)應置於實體隔離之網路
    或系統上,不得連接外部網際網路或有外接儲存裝置之連接埠。

六、機密性質之會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會議議事範圍涉及機密事項者,應事先核定機密等級,並由主
      席或指定人員在會議開始及終結時口頭宣布。
(二)會議會場應選擇環境單純或有隔音設備處所舉行,會議召開前
      ,承辦單位應確實檢視會場陳設及週邊,防止竊聽情事發生。
(三)對參與人員資格應嚴予審查,會議資料應予編號,並由與會人
      員簽收,會後文件資料收回,會議機密未經許可,不得抄錄、
      攝影、錄音及以其他方式保存會議內容或對外傳輸現場影音。
(四)會議結束後,應派專人清理會場,對遺棄之文件或廢紙,應回
      收絞碎或作妥善之處理。

七、重大施政及其他易滋弊端事項,應列為保密事項或有洩密跡象者
    ,政風處應協調業務主管單位以秘密方式舉行,會同訂定專案保
    密規定據以執行,並針對執行情形提出檢討及具體建議,專案機
    密維護之範圍如下:
(一)採購案件之底價及相關文件。
(二)維持各種考試之公平競爭措施。
(三)重要人事甄審及人事考績評議之過程。
(四)各種核定屬於國家機密以上會議之召開。
(五)重要之評選或遴選作業須保密之事項。
(六)其他應保密之重大施政措施。

八、電話及通信設施機密維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話通聯應避免談及公務上知悉及事關民眾權益之秘密事項,
      對於探詢或洽辦公務上屬秘密事項,應拒絕回答。
(二)電話機及電話線路應由秘書處定期檢查,以防止洩漏機密,發
      現異常裝置物,應保持現場完整,除通知政風處外,並洽請有
      關機關派員處理。

九、影印機及電話傳真機機密維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單位影印機或傳真機,均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二)因公務需要影印機密文件資料,應先經單位主管核准。

(三)機密文件資料不得使用電話傳真機傳送,如機密性文件因時效

      性有使用電話傳真機傳送之必要,應先以電話確認接收單位與

      人員後再行傳送,傳送完畢應核對張數,傳送過程傳送人、接

      收人應全程在場,嚴禁使用自動傳送。

(四)秘書處應定期清查本部影印機、電話傳真機有無裝置記憶晶片

      ,前述事務機器報廢時,應將記憶晶片取出並銷燬後辦理報廢

      

十、一般保密事項規定如下:
(一)公餘時間僱用非本部員工在本部修繕、布置或處理雜物時,主
      辦單位應派員在旁監督,以防重要文件流失。
(二)本部任何公文書,除經特許公開者外,應遵守公務人員服務法
      第四條之規定,絕對保守機密,不得洩漏。
(三)接待國內、外來賓參訪,主辦單位應事先審查簡報或說明內容
      ,避免提及機密事項,以防洩密。
(四)大陸人士參訪本部,應事先詳加審慮參訪地點及提供之資料,
      避免洩密,並知會政風處。
(五)非因公務需要,避免在辦公室內會客。
(六)具有政策性、重要性新聞稿,以本部名義發布時,應簽報部次
      長核定後,由發言人對外發布。
(七)下班或臨時離開辦公室時,應將公文收藏於辦公桌抽屜或公文
      櫃內並加鎖,電腦應設定螢幕保護密碼或關機。
(八)辦理機密文書人員發現或判斷可能受理或保管之機密文件已洩
      漏、遺失時,應即報告單位主管會同政風處查明處理,並採行
      必要之補救措施。

十一、部次長辦公室、會議室及貴賓室等場所,得視實際需要,由政
      風處簽陳同意後,規劃辦理反竊聽(錄)檢測。
      前項反竊聽(錄)檢測,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構)支援。

十二、公務機密維護宣導工作依業務特性及發生案例或員工實際需要
      ,由政風處規劃辦理。
      前項宣導內容包括公務機密有關法令、專業知識、實務作法、
      現存工作缺失、洩密案件處置與檢討及洩密案例等項目。

十三、政風處應針對本部員工保密警覺程度、現有保密設備、本部環
      境特性及業務狀況等,擬訂檢查計畫,會同秘書處、資訊及科
      技教育司、駐警隊及相關單位實施公務機密維護之定期﹙原則
      每半年實施一次﹚、不定期檢查。
      前項計畫內容包括檢查目的、檢查項目、檢查時間、檢查人員
      編組、受檢單位與人員、檢查方法與程序及檢查結果處理等,
      並就檢查結果之優劣缺失及改進意見提出書面報告,移請缺失
      單位檢討改進。

十四、政風處發現違規洩密案件,應即瞭解詳細案情,屬本部之違規
      洩密案件,經查明簽奉部次長核可後,依其涉及責任,分別函
      (移)交相關單位或機關處理,並會同業務主管單位,研採補
      救及防範措施。
      非屬本部違規洩密案件,應即通知該管政風機構處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