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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2: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各辦公大樓員工停車場收費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2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總(一)字第0990187824號
法規體系: 秘書(總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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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各辦公大樓停車場管理,維護行車
    及停車秩序,確保優質停車環境,特依財政部九十七年一月二日台財
    庫字第○九六○三五一八三二○號函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停車場範圍、開放及管制時間:
(一)管理範圍:本部大樓、南棟聯合辦公大樓、第三辦公室。
(二)開放及管制時間:
      1.本部大樓及第三辦公室:車輛進出,上班日及例假日於每日上午
        六時至晚上二十二時開放,晚上二十二時至翌日六時禁止進出。
      2.南棟聯合辦公大樓:依南棟聯合辦公大樓停車場管理規定辦理。


三、停車場汽車停車位劃分:
(一)本部大樓停車場供下列車輛停放:
      1.本部公務車輛。
      2.本部員工車輛。
      3.來賓(到本部洽公之外賓、臨時洽公車輛)及記者車輛。
      4.廠商臨時卸貨車輛。
(二)本部第三辦公室停車位僅供本部員工車輛停放。
(三)南棟聯合辦公大樓本部停車位僅供本部員工車輛停放。
(四)管理單位得視停車位需求情形,調整停車區域或樓層。


四、停車位租用申請及收費基準:
(一)申請資格:
      1.汽車停車位:服務於本部之現職編制內人員、任職本部滿半年以
        上之借調及派遣人員(不包括替代役及工讀生、派駐勞務委外人
        員),但有特殊情形者,經簽奉首長核准辦理。
      2.符合停車位申請資格者,應備齊下列文件申請停車證:
     (1)申請表。
     (2)行車執照影本。
     (3)駕駛執照影本(身心障礙人士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
     (4)其他證明文件(汽車行車執照登記姓名與申請人不符者,應檢
          附足資證明車輛所有人與申請人係三親等內或配偶關係之證明
          文件)。
(二)申請方式及時間:本部各辦公大樓汽車停車位除公務車輛、單位主
      管(依人事處名冊)、記者及來賓停車位外,開放給本部非主管同
      仁申請停放,以每三個月(一季)更替一次為原則,申請人數超過
      停車位時,以抽籤方式辦理,一年抽籤二次,每次抽出二季中籤名
      單。
(三)收費及退費標準、方式:
      1.辦理員工車輛停車證者,每月收取租金新臺幣 800  元,每次預
        收租金三個月計新臺幣 2,400  元。
      2.員工申請停車位,經管理單位核准後,應自管理單位通知之次日
        起七日內至本部出納繳費,憑繳費收據領用停車證。
      3.員工如於中途退租者,應提前七日通知管理單位,辦理退還預收
        之停車費;其結算退費以「月」計算,並於次月起算。
      4.因違反規定終止租約者,除註銷當期停車證外,其預收款項,不
        予退還。


五、來賓及廠商卸貨等臨時停車,由駐衛警統籌管理。


六、停車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除臨時停車外,無停車證車輛禁止進入;其停車證應置於汽車前擋
      風玻璃明顯處。
(二)進入停車場車輛應遵守駐衛警察之指揮,依標線之指示及專屬停車
      位停放,不得任意占用或暫停。
(三)毀損停車場設備者,應賠償一切修護費用及其他相關損失。
(四)停放停車場之車輛,其車內嚴禁放置爆裂物或任何其他易燃物,如
      因故意或過失而造成公共設施或其他車輛之損壞,應負賠償責任。
(五)車輛不得違規停放,違反者,得以張貼告示、上鎖、終止租約或移
      置公有拖吊保管場,費用由車輛所有權人或駕駛人負擔。
(六)停車場內臨時停放車輛以四輛為限,並應遵守駐衛警察之指揮停放
      ,停滿時即管制進入,臨時停車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但有特殊情
      形者,由受訪單位向管理單位申請,得延長之。
(七)本部製發之停車證,有效期間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屆期作廢。停車證不得轉讓、出借、塗改、變造或虛報遺失。
(八)停車場使用人應配合本部大樓門禁管制辦理。
(九)劃定專屬車位之使用人,如互相調換號次,雙方應書面通知管理單
      位同意,以避免發生爭議。
(十)其他應遵守之相關法令及規定。


七、停車場僅提供停放車輛使用,各人財物、車輛毀損、遺失,或發生不
    可抗拒之天災時,本部不負賠償責任。


八、未依規定申請停車證之車輛嚴禁進入停車場,其拒聽勸導強行進入者
    ,由駐衛警實施即時強制趨離措施,必要時報警處理;其屬本部員工
    者,並視情節輕重依第九點第三項規定辦理。


九、租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除終止租約並註銷當期停車證外,依各款規
    定辦理:
(一)違反第六點第四款規定者,永不得申請租用。
(二)違反第六點第七款規定者,六個月內不得申請租用。
(三)違反本要點其他規定事項規定者,三個月(一季)內不得申請租用
      。


十、單位副主管以上人員(不包括一級主管),經簽奉核准後,免抽籤優
    先提供固定停車位。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