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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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法令限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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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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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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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董事名冊、監察人名冊、董事會議紀錄、校務會議紀錄及評鑑績優核定公文。
二、學校法人及所設學校近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財務報告。
三、學校基本資料,包括教職員工人數、學生班級數與人數、生師比、校舍位置、校地面積、樓地板面積、設備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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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第一款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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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本部原核定學程、科、組、班之總數限制。但增設之班數不得超過原核定班數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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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設學程、科、組、班計畫書。
二、計畫書內容應載明培育目標、課程規劃、師資運用或遴聘機制、相關圖儀設備、校舍空間使用及行政支援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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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第二款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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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及其他有關學程、科、組、班數、每班人數、招生入學方式及其名額分配法令之限制。但招生之班數,不得超過原核定班數百分之十;每班人數不得超過原核定人數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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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生計畫書。
二、計畫書內容應載明各學程、科、組、班之入學方式、名額分配及招生機制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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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第三款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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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但仍應受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五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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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擬聘校長、專任教師之人事相關資料文件。
二、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之經費負擔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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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第四款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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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本部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四項所定向學生收取費用相關法令之限制。但學校收取費用之項目或數額,應符合下列規定,並具有完善助學機制:
一、學費不得逾收。
二、雜費逾收數額不得逾法令所定數額百分之二十。
三、代收代付費(使用費)逾收數額不得逾法令所定數額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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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擬向學生收取費用計畫書,並應載明收費項目、用途、數額等事項。
二、助學機制實施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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