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臺灣學術網路連線單位及其網路系統管理人員,為防治網路犯罪,保障學術網路的自治,基於資訊證據認證之需要,將配合檢調單位對相關事件提供網路系統的相關資料,為確定權責過程的合法性,特訂定本要點。
二. 基於協助防治網路犯罪立場,檢調單位在提示確切證物後,並同意交付權限文件,方能取得學術單位認證的相關資料。為使能順利查證,基於單位間相互尊重的精神,臺灣學術網路各連線單位應指定對相關事件的對口處理單位。檢調單位在正常情況下,應循此管道向各單位提出協助需求。
三. 在檢調單位提示與事件相關之事實資料或文件後,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及臺灣學術網路各連線單位之對口處理單位,應依行政管道通知並協調當事或相關單位之主管及系統管理人員迅速就提示之證物進行相關資料之確認與查核。檢調單位未能交付權限文件(例如證物搜索票)者,不得取得該單位核認之資訊證物。
四. 臺灣學術網路各連線單位之網路及系統管理人員應在權責範圍內,執行系統日誌及相關記錄資料的存錄與保管,但僅限於該單位自定的保存期限內,但若經通知配合證物核認則應盡妥善保存工作,以配合檢調單位的合法取得。
五.證物搜集及涉嫌認定等並非學術網路連線單位之工作若檢調單位未能提示涉及相關單位相關之明確證物,各學術網路連線單位並無義務代為查詢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