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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2: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教育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特殊教育學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進教學措施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3 月 1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特教字第0930110930號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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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原則依據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訂定之。


二、目的:為提昇特殊教育學校教育品質,本部視經費預算及各校實際需
    要,每學年度補助學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進教學措施。


三、補助對象: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特殊教育
    學校。


四、補助項目:
(一)高職部三年級校外實習分組教學
(二)畢業學生追蹤輔導
(三)辦理校內師資研習、寒暑假學生輔導
(四)辦理學生就業座談會。邀請師生、雇主、家長共同出席。
(五)辦理親師座談及聯誼活動
(六)購置及發教材、電腦軟體、圖書、測驗、教具、輔助器具
(七)充實實習工廠、無障礙環境等硬體設備
(八)縣市立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人事費(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教師
      鐘點費、導師費…等)


五、補助原則:
(一)擇項申請補助:上述補助項目,學校可依據實際需要擇項申請補助
      ,或依學校特色及需要,另提申請補助項目。購置器材設備者,應
      重點性充實急需設備。經常門申請補助項目,需逐項檢附實施計劃
      及以往辦理成效相關資料。資本門申請補助項目,需檢附學校現有
      同類型設備數量清單及備註說明需求,以利審查作業。
(二)擇項核定補助:學校所提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本部得經審查作業
      ,擇項核定補助項目,並刪減其金額。
(三)全額補助:學校所提申請補助項目之金額,無論本部是否刪減其金
      額,均認定為全額補助;但相關單位得配合補助該項目之不足款。
(四)不得事後變更:凡經本部核定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均不得再申請變
      更,未依原計畫執行之項目及經費,於該會計年度八月底繳回。
(五)標餘款:經常門經費係補助學校規劃辦理各項改進教學措施之活動
      ,不得移作購置器材設備。資本補助經費,各校若依規定標購後尚
      有結餘,得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後,購置附屬相關設備。
(六)補助經費最高額度:
      1.直轄市立特殊教育學校每校五○○萬元整(資本門三○○萬元、
        經常門二○○萬元)(新設一年內特殊教育學校補助一○○○萬
        元,資本門八○○萬元、經常門二○○萬元)
      2.補助直轄市政府辦理十二年就學安置相關工作(師資研習、評量
        研習、協商安置、檢討會議等)經常門各五○萬元。
      3.縣立特殊教育學校每校二○○○萬元整。(資本門五○○萬元、
        經常門一五○○萬)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每年一月二十日前,本部函發本補助原則,通知各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及學校。
(二)每年二月一日前,學校填報實施計畫及經費明細等資料函送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彙整。
(三)每年二月十日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彙整所屬學校填報資料,報部
      審查。
(四)每年二月二十日前,本部聘請學者專家召開審查會議,決議補助經
      費清單。
(五)每年三月十日,本部簽辦核定補助經費,並函知各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及學校。
(六)每年三月二十五日前,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據報部請款及轉撥學
      校。
(七)每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學校逕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結案、核銷
      、保留等事項。
(八)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學校填報執行成果資料及磁片資料送部。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直轄市及縣(市)特殊教育學校請款: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
      )政府彙總備據報部請款後,轉撥所屬特殊教育學校。
(二)直轄市及縣(市)特殊教育學校核銷:逕向所屬主管教育行機關辦
      理。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請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配合例行性督導工作,實地瞭解物品
      採購、經費支出、財產管理、使用效率等事宜。必要時,副知本部
      會同派員訪視瞭解實際情形。
(二)專案訪視工作:本部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學者專家,訪視若干學校
      ,瞭解下列實際執行情形:
      1.購置之器材設備均已登錄列帳並有指定專人保管及存放位置
      2.購置之器材設備訂有運用管理辦法且學校師生使用情形良好
      3.購置之器材備標示有教育部補助字樣
      4.實際活動執行之日期、時間、參與(受益)人數符合原規劃計畫
      5.辦理各項活動均能函文或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及人員
      6.活動執行成果存證建檔且獲得學校師生及家長肯定
      7.補助經費支出、登帳、核銷符合會計相關規定
      8.依規定檢送成果報表及相關資料者


九、獎勵與督導:執行績效優良者,除依行政程序函請所屬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從優敘獎外,視經費預算追加補助經費,對執行不力之學校,本
    部得減列該校下年度補助經費。


十、本補助經費不足學校所提需要時,請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經費
    預算及學校實際需要配合補助。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