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員工調閱檔案作業,提昇檔案管理效
能之目的,特訂定本須知。
二、借調檔案人員限本部編制內職員、約聘僱人員、商借人員、臨時人員
(以下簡稱調案人)。
三、借調檔案以與承辦業務有關者為限。
四、檔案調閱分影像及紙本二種,機密檔案只提供紙本調閱,不提供影像
調閱。
五、影像調閱權限管理依「公文暨影像查詢調閱權限管理原則」辦理,原
則如下:
(一)承辦人可調閱自己承辦公文,及移交人員公文。
(二)科長級可調閱本科公文。
(三)單位主管、副主管可調閱該單位全部公文,專門委員之調閱權限由
單位主管核定。
(四)主任秘書以上主管可調閱本部全部公文。
(五)各單位調閱權限分承辦人權限、科長級權限、單位主管級權限、主
任秘書以上主管級權限。單位內調閱權限得經單位主管同意後提高
一級或二級之調閱權限。
(六)跨單位調閱權限應簽請主任秘書以上主管同意後提高權限。
六、借調檔案應由調案人填寫檔案調案單,並以一案一單為原則。
七、調案單由調案人填寫收發文年度、文號、案由、收發文日期、存檔日
期、主併文號、調卷日期、分類號、調案人工作單位及來(受)文機
關等資料,經調案人直屬之科長級以上主管核章,送檔案管理單位調
取,如調閱同單位之他科(組)檔案者,須經該主管科長(組主任)
核章,調閱他單位檔案者,須經該單位科長級以上主管會章。
八、紙本檔案現場調閱,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調閱檔案應於上班時間內為之,調案人或其指派人應佩帶識別證。
(二)檔案調閱均須集中於檔管單位指定之檔案調閱處所行之。
(三)檔案庫房非經檔管人員同意,不得任意進出。
九、調案人借調之紙本檔案如存放在部外之卷庫者,調案人得要求傳真調
閱其方式如下:調案人得於完成調案單填寫、會章後,交檔案管理人
員傳真至部外卷庫,由部外卷庫檔管人員調出檔案,影印回傳。
十、借調之檔案應妥慎保管,不得遺失、轉借、拆散、汙損、添註、塗改
、更換、抽取、增加、圈點等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之情事。
十一、檔案管理單位對歸還之檔案,發現有本須知第十點所列破壞或變更
檔案內容等情事者,除調案單不予退還外,一般檔案依情節輕重簽
報主任秘書以上主管議處;機密檔案由檔管單位協調調案單位、政
風處查明責任,簽報主任秘書以上主管同意後提交考績委員會議處
。
十二、檔案借調期限以十四日為限,屆期如需繼續使用,應填具展期單洽
請展期,一般檔案經科長(組主任)核准, 機密檔案經單位主管核
准後,始可延展借調期限;借出檔案如有急用,檔案管理單位得隨
時催還。
十三、機密檔案調閱,調案人應依規定填寫調案單,並經業務單位主管核
准後送檔案管理單位辦理。但屬國家機密者(包含絕對機密、極機
密、機密),除辦理該機密事項業務者外,應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
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書面授權或核准。機密檔案借出時,應加外
封套密封後,加蓋密封章,由調案人或調案單位指定人員至檔案管
理單位簽收。但屬極機密以上之檔案者,應由調案人親自至檔案管
理單位簽收。
十四、機密檔案歸還時,應由調案人在機密檔案外封套上加蓋密封章或職
名章密封,並加註歸還日期;檔案管理人員應於機密檔案歸還時,
當場拆除外封套,檢視內封套是否依規定密封,如未密封,應即通
知調案人改善,並於調案紀錄註記之
十五、檔案管理單位對調出之檔案逾借調期限未歸還者,每半個月應填具
借檔催還單向調案人催還,除經同意展期外,不按規定續借或經催
還三次以上無正當理由仍不歸還者,由檔案管理單位簽報主任秘書
以上主管同意後提交考績委員會議處。
十六、調案人離職或退休時,應將所借調檔案全部清查歸還,並應由其科
長(組主任)或單位主管督導其清查歸還,如屬依法調用或機關借
調尚未歸還者,應請檔案管理單位列印清冊列入職務移交事項,經
移、接交人確認無誤蓋章後,一份送檔案管理單位登錄。
十七、有權調用本部檔案之機關(檢、調、法院等機關)調用檔案時,應
備函載明法律依據、調用目的及調用期間,由本部調案單位填寫調
案單或調案清冊向檔案管理單位調取函復,並副知檔案管理單位。
但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