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職員陞任評分標準表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3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人(二)字第1080072458號 函
法規體系: 人事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選項區分

(配比分數)

評比項目

評分標準

說明

 

 

 

 

 

 

 

 

 

 

 

 

共同選項

40分)

 

 

 

 

 

 

 

 

 

 

 

 

 

 

 

 

 

 

 

 

 

 

 

 

 

 

國中(初中、初職)

以下畢業

1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7分為限。

學歷之認定,以教育部或國防部(軍事學校)學制為準。專科以上學校之學歷凡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者,不分國內外,計分相同。

 

高中(職)畢業

2

專科學校畢業

3

大學(獨立學院)畢業

4

具碩士學位

5.5

具博士學位

7

初等考試或五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1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7分為限。

一、84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經甲等特考及格者,評分標準以6分計。

二、簡任升官等考試及格、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或91129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施行前,以考績取得簡任任用資格者,評分標準以4.5分計;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或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評分標準以2.5分計;雇員升委任升等及格,評分標準以0.5分計。

三、各類考試等級比照如次:

()85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丁等特考及格,相當於五等特考及格。

()85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丙等特考及格,相當於四等特考及格。

()85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乙等特考及格,相當於三等特考及格。

()未分級之高考及85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及格,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格。

()85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高等考試一級考試及格,相當於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及格。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普考試及格,且取得轉任相當職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比照公務人員高普考試等級計分。

()檢覈及銓定資格考試及格,比照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各等級調降1分。

()國軍上校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及格,評分標準均以4分計。

四、原分類職位公務人員各職等考試及格,比照計分標準如下:

()第一、二職等:1分。

()第三職等:2分。

()第五職等:3分。

()第六職等:3.5分。

()第七、八職等:4分。

()第九職等:5分。

()第十職等:5分。

五、具有與擬陞任職務等級相當、工作性質相同之職業證照者,得視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經甄審委員會審查後,照上列評分標準再加1分。

六、辦理下列出缺職務之陞任評分時,本項考試不予評分:

()派用機關之各項職務。

()一般行政機關內設置之派用職務。

()機關(構)、學校採行證照用人制度或以學歷用人之職務。

普考或四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2

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三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3.5

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二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4

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一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5

 

 

 

 

 

 

 

 

 

 

 

 

 

共同選項

40分)

非主管職務年資每滿1

1.2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10分為限。

一、服務年資之計分,以現職及「同職務列等」之職務期間為限。所稱「現職」或「同職務列等」之職務,指「本職」,不包含代理之職務;「同職務列等」包括本機關同一陞遷序列之職務。又所稱「現職」,不包括權理期間在內,惟銓敘審定之職等已達同一陞遷序列職務最低職等之權理年資,不在此限。

二、主管職務,指擔任主管職務或兼任本職相當之主管職務,並依待遇支給規定,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年資。

三、副主管職務,指擔任副主管職務或兼任本職相當之副主管職務,並依待遇支給規定,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年資。

三、尾數未滿半年者,非主管職務核給0.6分、副主管職務核給0.8分、主管職務1分;在半年以上,未滿1年者,以1年計算;同1年內擔任非主管、副主管及主管職務者,以其當年擔任主管、副主管或非主管職務時間較長者計分。

四、曾任基層服務之「同職務列等」職務年資,得視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經甄審委員會審查後另酌予加分。但加分後之分數,仍不得超過本項最高10分之限制。

副主管職務年資每滿1

1.6

主管職務年資每滿1

2

甲等

2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10分為限。

一、年終考績(成),以與現職及「同職務列等」職務之最近5年為限。

二、考列丙等者,不予計分。

三、另予考績()者,照上列標準減半計分。

四、前1年度之考績()在機關長官覆核後,如未經銓敘部審定,准先依機關長官覆核之考績結果,據以核計給分。

乙等

1.6

嘉獎(申誡)一次

0.2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6分為限。

一、平時獎懲,以現職及「同職務列等」職務期間最近5年內(以辦理陞任甄審當月上溯計算)已核定發布者為限。

二、最近5年內曾受懲戒處分者,除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規定期間不得陞任外,「申誡」比照記過減分,「記過」比照記大過減分,「減俸」減總分2分,「降級」減總分2.2分,「休職」減總分2.4分。

三、按上列標準獎加懲減,其結果如產生負分時,應倒扣總分。

記功(記過)一次

0.6

記大功(記大過)一次

1.8

個別選項

40分)

 

 

 

 

 

 

 

 

 

 

 

 

 

 

 

 

 

 

 

 

 

 

 

 

 

個別選項

40分)

 

 

 

 

 

 

 

 

 

 

 

 

 

 

 

 

 

 

 

 

 

 

 

 

 

 

 

 

 

 

 

 

 

個別選項

40分)





合計達70小時以上,未達210小時

1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3分為限。

以現職及「同職務列等」職務期間之最近5年內,與擬陞任職務性質相關,並登載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之終身學習時數始予計分。惟獲取學位之進修不予計分。

 

合計達210小時以上,未達420小時

2

合計達420小時以上

3




通過CEF A2級,領有合格證書者。

2

 

 

本項目評分,最高以5分為限。

一、通過各項語言(含本國語言及外國語言)能力測驗並領有成績證明或合格證書者,依照各該測驗辦理單位公布其測驗對應CEF之等級計分。

二、取得2項以上語言能力測驗成績證明或合格證書者,以等級最高之1項計分。(計分標準表對照表如附件)

通過CEF B1級,領有合格證書者。

4

通過CEF B2級、C1級或C2級,領有合格證書者。

5




由候選人服務單位主管就其任現職或「同職務列等」職務最近3年來之平時考核紀錄、年終考績之操行項目評定分數。

1-5

本項目評分,最高以5分為限。

由候選人服務單位主管初評分數。



任現職及「同職務列等」職務,於本部各單位(含駐外機構及任務編組)曾經遷調或支援者。

0-3

本項目評分,最高以3分為限。

一、任現職及「同職務列等」職務期間,曾於本部各單位間遷調或支援者(不含兼任職務),每次遷調或支援並於該單位任滿2年得1.5分,未滿2年者,不予計算。

二、本部各單位係指本部部次長室、主任秘書室、各一級單位、駐外機構及經部長核定之任務編組。

三、曾遷調或支援新南向國家駐外機構(澳洲除外)者,計分方式如下:

()遷調或支援該駐外機構每滿1年得1.5分;未滿1年者,不予計算。

()適用本項計分方式之駐外機構:駐泰國/印尼/越南/胡志明市/印度/馬來西亞/菲律賓代表處教育組。




一、具備業務創新及研究發展能力。

二、具有主動與積極之工作態度

三、本職工作品質優良、工作效率高。

四、具備人際關係互動及應對能力。

五、對工作有旺盛企圖心及責任感。

0-12

本項目評

分,最高以12分為限。

由職缺單位主管就所列評比項目檢討作綜合評分。

一、具有本職或相近工作之專業學識及豐富經驗。

二、對本職工作具有創新見解。

三、積極進修並不斷充實專業能力。

四、在工作崗位上能兼顧工作方法、質量、時效、創新等層面,並使之合理可行。

五、與擬任職務相關之著作。

0-12

本項目評分,最高以12分為限。

一、由職缺單位主管就所列評比項目檢討作綜合評分。

二、職務為主管職務者,本項目不予評分。

一、具備業務分工、指導、統籌及貫徹執行能力。

二、具備組織溝通、協調、 規畫、果斷及說服之能力。

三、具備團隊精神,能融入工作。

四、具有服從長官指揮之態度。

五、具有與同仁和諧相處之態度。

0-12

本項目評分,最高以12分為限。

一、由職缺單位主管就所列評比項目檢討作綜合評分。

二、職務非主管職務者,本項目不予評分。

綜合

考評項

20分)

由機關首長就出缺職務需要、受考人服務情形、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等檢討作綜合考評。

1020

機關首長作綜合考評後,應併同「共同選項」、「個別選項」提甄審委員會就各受考人之積分高低,排定名次,送由人事單位列冊陳請機關首長圈定升補。

面試

業務

測驗

視出缺職務實際需要,由甄審委員會決定之。

百分比計分

一、如有舉行面試或業務測驗,本項占總成績百分之20,其餘「共同選項」、「個別選項」、「綜合考評」3大項合計分數占總分百分之80(即乘以80%)。

二、本項由出缺職務視實際需要辦理簽陳請部長裁示辦理。

三、如出缺單位舉行面試,需組成3-5人之面試小組,其成員需包含出缺單位代表、人事單位代表及本部甄審委員會中除出缺單位委員外之其他委員,各至少1人。

四、如授權出缺單位辦理面試或業務測驗,該單位主管應就評分標準及結果,提供相關說明予甄審委員會審酌。

五、如無面試或業務測驗,本項即不予計分。

 

附則:

一、本表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條、第9條及
  行政院
91年12月16日院授人力字第09100502021號函規定訂定。

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人員於復職後,其陞遷評分採計評分,由當事人
  自行就下列兩種方式擇優採計:

 (一)甲式:考績、獎懲評分均溯前採計。

  1、是類人員考績、獎懲之評分得溯前採計,惟仍應以採計現職及
    「同職務列等」職務期間之考績、獎懲為限,且最多合計5年。

  2、至年資採計評分部分,則依現行規定辦理,以現職及「同職務
    列等」之職務期間為限(包含留職停薪前與復職後之年資)。

 (二)乙式: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折半採計評分。

三、個別選項中「品德考核」、「發展潛能」、「專業能力」及「領導
  能力」項目之初評分數如高於各該選項配分90%或低於配分60%者,
  應以書面敘明具體事實,提供甄審委員會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