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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3 19: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職員陞任評分標準表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3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人(二)字第1134201296號 函
法規體系: 人事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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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比類別 評比項目 評分標準 配分 說明
擬任非主管職務 擬任主管職務
基本選項 學歷考試 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 1分
  • 學歷之認定,以教育部或國防部(軍事學校)學制為準,並以最高學歷計算。凡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學歷,不分國內外,計分相同。
  •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指經各類公務人員任用考試、升官等考試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格,且轉任公務人員者,及經各類檢覈、銓定資格考試及格者,均比照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計分。
  • 採行證照用人制度或以學歷用人之職務,於陞任評分時,本項考試不列入評比,依左列學歷標準計分;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繼續派用之人員參加出缺職務陞任評分,及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繼續派用人員於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參加出缺職務陞任評分時,亦同。
大學(獨立學院)畢業,且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 2分
具碩士學位,且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 3分
具博士學位,且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 4分
年資 每滿一年 1分
  • 本項配分,最高以8分為限。
  • 以現職、同職務列等或同一陞遷序列職務期間之年資為限。又本表所稱現職、同職務列等或同一陞遷序列之職務,均包括權理期間,但不包含代理之職務。
  • 尾數未滿半年者,核給0.5分;在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
  • 曾任基層服務之同職務列等或同一陞遷序列職務年資,得視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經甄審委員會審查後於本項配分上限內酌予加分。
工作績效 考績(成) 甲等 2分
  • 本項配分,最高以10分為限。
  • 以最近五年現職、同職務列等或同一陞遷序列職務期間經銓敘部審定之年終考績(成)為限。未經審定前,依機關長官覆核之考績(成)結果核計。
  • 考列丙等者,不予計分。
  • 另予考績(成)者,依評分標準折半計分。
乙等 1.6分
獎懲 嘉獎(申誡)1次 0.1分
  • 本項配分,擬任非主管職務最高以8分為限,擬任主管職務最高以5分為限。
  • 以最近五年內(自辦理陞任甄審當月上溯計算)現職、同職務列等或同一陞遷序列職務期間已核定發布之獎懲為限,並按個別獎勵案件之額度核予計分。
  • 最近五年內(自辦理陞任甄審當月上溯計算)曾受懲戒處分者,除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規定期間不得陞任外,「申誡」比照「記過1次」減0.5分,「記過」、「罰款」、「減俸」比照「記過2次」減1.2分,「降級」、「休職」比照「記大過1次」減2分;如有併為處分之情形時,擇一從重減分。
  • 按左列標準獎加懲減,其結果如產生負分時,應倒扣總分。
嘉獎(申誡)2次 0.3分
記功(記過)1次 0.5分
記功(記過)2次 1.2分
記大功(記大過)1次 2分
重大殊榮 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功、功績獎章、楷模獎章、專業獎章(不含依服務年資頒者)、勳章、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個人獎、模範公務人員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具有得優先陞任之重大殊榮。 5分 以最近五年內(自辦理陞任甄審當月上溯計算)現職、同職務列等或同一陞遷序列職務期間已核頒(定)者為限,且不分次數均核予5分。
工作表現 就受考人平時工作知能及工作績效、創新研究及簡化工作流程、服務態度、年度工作計畫等具體表現等方面考評。 15分 8分
  • 本項由職缺單位主管與現職單位主管,就受考人最近五年內(自辦理陞任甄審當月上溯計算)現職、同職務列等或同一陞遷序列職務期間之工作表現綜合考評,並依二者之平均數計分。
  • 甄審委員會對主管人員之評分認有疑義者,得經甄審委員會決議後,以書面附理由還請主管人員重新評核。
職務適
任性
專業或技術能力
  • 擬任職務工作所需之基本專業知識(10分):
  • 具有本職或相近工作之專業學識及豐富經驗。
  • 對本職工作具有創新見解。
  • 積極進修並不斷充實專業能力。
  • 在工作崗位上能兼顧工作方法、質量、時效、創新等層面,並使之合理可行。
  • 與擬任職務相關之著作。
  • 通過各項語言(含本國語言及外國語言)能力測驗並領有成績證明或合格證書者,依照附表一計分標準表計分(2分)。
  • 具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關之職業證照、專業證照(2分)。
14分
  • 擬任職務工作所需之基本專業知識,由職缺單位主管依評分標準作綜合評分。
  • 取得二項以上語言能力測驗成績證明或合格證書者,以等級最高之一項計分。
  • 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關之職業證照、專業證照,依附表二認定。擬陞任簡任以上職務者,所屬一級單位各職系職務適用之證照,均得予以採計;陞任科長職務者,所屬科各職系職務適用之證照,均得予以採計。
  • 於擬陞任職缺公告截止之日止,所具有之職業證照、專業證照尚在有效期限內者,始得計分。
職務歷練
  • 任現職及同職務列等職務期間,曾於本部各單位間遷調或支援者(不含兼任職務),每次遷調或支援並於該單位任滿二年得1分,未滿二年者,不予計算。
  • 曾遷調或支援新南向國家駐外機構(澳洲除外)者,每滿一年得1分;未滿一年者,不予計算。
2分
  • 所稱本部各單位,指部次長室、主任秘書室、各一級單位、駐外機構及經部長核定之任務編組。
  • 所稱遷調或支援,不包含因現職不適任,或不守紀律而調整職務者。
  • 所稱新南向國家駐外機構為駐泰國、印尼、越南、胡志明市、印度、馬來西亞、菲律賓代表處教育組。
發展潛能
  • 具備業務創新及研究發展能力。
  • 具有主動與積極之工作態度。
  • 本職工作品質優良、工作效率高。
  • 具備人際關係互動及應對能力。
  • 對工作有旺盛企圖心及責任感。
  • 具備能激勵個人或團隊勇於當責及創新之潛質(適用擬陞任主管職務者)。
10分 由職缺單位主管依評分標準作綜合評分。
職務適
任性
職務訓練及進修
  • 訓練、進修時數合計達70小時以上,未達210小時,核給1分。
  • 訓練、進修時數合計達210小時以上,核給2分。
2分
  • 以現職及同職務列等職務期間之最近五年內,與擬任職務性質相關之訓練、進修時數,且領有證明文件(含括學分證明或經登載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之終身學習時數)者,始予計分。
  • 登載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之終身學習時數以外之訓練、進修時數,應由受考人提出證明文件及與擬任職務性質相關之說明,經本部甄審委員會通過後予以採計。
  • 證明文件若同時登載天數及時數,應以時數採計。一天以六小時計,一週以五天計。
  • 選修學分,每一學分以三小時計。取得學位之進修不予計分。
品德考核 由現職單位主管就其任現職或「同職務列等」職務最近三年來之平時考核紀錄、年終考績之操行項目評定分數。 2分 由現職單位主管依評分標準綜合評分。
領導及管理能力
  • 具有引領團隊合作,完成機關任務之能力。
  • 具有對外在環境之敏感度,能掌握業務推動時的潛在風險,並有效降低風險發生及因應風險及時降低損害之能力。
  • 具有能善用各種溝通媒體工具,就推動業務所涉及之不同利害關係人,以簡潔、清晰方式,進行口頭、文字說明,爭取支持之能力。
  • 具有能妥適處理及表達自身情緒,並具備同理心之能力。
  • 具有其他能獲致工作績效之領導及管理能力。
  10分
  • 由職缺單位主管就所列評分標準作綜合評分。
  • 擬任非主管職務者,本項不予評分。
面試或業務測驗 視出缺職務實際需要,由機關首長決定之。 如授權出缺單位辦理面試或業務測驗,該單位主管應就評分標準、配分及結果,提供相關說明予甄審委員會審酌。 百分比計分
  • 如有舉行面試或業務測驗,本項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其餘「基本選項」、「工作績效」、「職務適任性」及「首長綜合考評」等項合計分數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即乘以80%)。
  • 本項由出缺單位視實際需要簽陳請部長裁示辦理。
  • 如出缺單位舉行面試,需組成三至五人之面試小組,其成員需包含出缺單位代表、人事單位代表及本部甄審委員會中除出缺單位委員外之其他委員,各至少一人。
  • 如無面試或業務測驗,本項即不予計分。
首長綜合考評 由機關首長或經其授權之對象(含甄審委員會)就受考人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服務情形、出缺職務需要等作綜合考評。 20分 綜合考評評核後,應併同各評比類別分數提甄審委員會就各受考人之積分高低,排定名次,送由人事單位列冊陳請機關首長圈定陞補。
附則:
  • 本表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九條及行政院112年9月26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286001號函規定訂定。
  • 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人員之陞任評分採計,由當事人自行就下列二種方式擇優採計:
  • 甲式:考績(成)、獎懲、重大殊榮評分均溯前採計。
  1. 是類人員考績(成)、獎懲、重大殊榮之評分得溯前採計,惟仍應以採計現職、同職務列等及同一陞遷序列職務期間之考績(成)、獎懲、重大殊榮為限,且最多合計五年。
  2. 至年資部分,則依現行規定辦理,以現職、同職務列等及同一陞遷序列之職務期間為限(包含留職停薪前與回職復薪後之年資)。
  • 乙式: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折半採計評分。
  • 工作績效評比類別中「工作表現」項目,以及職務適任性評比類別中「專業或技術能力(擬任職務工作所需之基本專業知識)」、「發展潛能」、「品德考核」及「領導及管理能力」項目,主管人員之初評分數如高於各該選項配分百分之九十或低於配分百分之六十者,應以書面敘明具體事實並檢附佐證資料,提供甄審委員會評審。
  • 曾任較高職務列等或較高陞遷序列資績分數不予採計(即高資不低採),惟基於業務需要、職務性質及人才運用考量,依下列方式辦理:
  • 考績(成)、獎懲、重大殊榮之評分溯前採計,惟仍應以採計現職、同職務列等及同一陞遷序列職務期間之考績(成)、獎懲、重大殊榮為限,且最多合計五年。至年資部分,仍以現職、同職務列等及同一陞遷序列之職務期間為限(包含前已採計之與擬陞任職務次一序列為同一序列之年資亦可採計)。
  • 降調人員任現職滿一年後,始依上開原則溯前採計。
  •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規定,自行訂定評比項目之評分標準及配分時,應報經甄審委員會通過並經機關首長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