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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用技能學程三年免學費經費補助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59374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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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爲協助就讀實用技能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學生完成學業,落實三年免學費政策,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高級中等學校,指辦理實用技能學程之公私立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業學校。

三、學校辦理本學程,就讀之學生三年免繳學費,其相關經費,本部依下列原則補助之:

  (一)公立學校:各年段均以班為單位,補助鐘點費、導師津貼及行政費用。

  (二)私立學校:各年段均依在學人數及本學程學費收費標準補助。

四、就讀本學程學生,有休學、復學、自動退學、重讀及轉學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私立學校學生因故休學、自動退學,學校應依規定繳回已領取之補助費:

    1、註冊後開學日前,全數繳回。

    2、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繳回三分之二。

    3、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繳回三分之一。

    4、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不須繳回。

  (二)在不重複申請補助原則下,學生因復學、重讀、轉學就讀本學程,其銜接年段之學期已領有本項補助,不得再提出申請,所須學費由學生自行繳交。

五、第一年段第二學期後,由其他學制申請轉入就讀本學程者,免繳學費,學校辦理本學程相關經費,由本部補助;申請人數超過各該班缺額時,應依據輔導分發國中技藝教育學程學生就讀高中職實用技能學程實施要點第七點規定之輔導分發優先順序辦理。

六、就讀本學程學生享有政府其他就學補助或學費減免優待者,學校應為學生擇優申請補助,學費不得重複申請,違反規定者應追繳其溢領之金額。

七、直轄市政府所屬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各縣(市)政府所屬公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本學程,本部補助直轄市比率最高以百分之五十為限;縣(市)最高比率以百分之九十為限,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補助款得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各校應於每學期開始後一個月內依本注意事項核算補助經費,經直轄市、各縣(市)政府審核後,彙報掣據送本部核撥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撥各校。

  (二)直轄市、各縣(市)政府應於各校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核結相關事宜。

  本部得依實際需要,邀集專家學者、行政人員組成訪視小組,分赴直轄市、縣(市)所屬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了解辦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