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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4:1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聯繫輔導海外留學生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12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文(三)字第1080071009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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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輔導我國海外留學生,提升留
  學服務品質,宣導留學安全及協助我國海外留學生社團(以下簡稱留
  學生社團)辦理文教交流等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經留學國當地之我國駐外館處登記備案之留學生社團。
 (二)本部駐外機構(包括本部派駐人員)。
 
三、補助活動內容:
 (一)留學生社團參加學校國際性教育文化活動。
 (二)留學生社團配合我國重要節慶所舉辦之活動。
 (三)留學生社團辦理留學生聯繫服務相關活動。
 (四)留學生社團刊行我國留學生活動或輔導性刊物(包括電子刊物)。
 (五)留學生社團為宣揚我國教育文化特色所舉辦之活動。
 (六)駐外機構或留學生社團辦理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議。會議內容應包括
   下列事項:

  1、駐外機構業務簡介。
  2、宣導海外留學生安全及相關權益維護等。
  3、具體建構同學會聯絡網路平臺資訊(包括社群網絡)。
  4、研討發揮同學會服務功能之持續性制度。
  5、其他研討同學會功能發展相關事宜等。
 
四、申請方式:
 (一)駐外機構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送下年度經費需求調查表
   (附件一)、轄區最新同學會通訊及網頁資料(附件二)等文件函
   報本部備查,作為核配下年度活動經費之參考。
 (二)年度補助款統一由駐外機構檢據向本部一次申領;本部不受理留學
   生社團所提出之經費申請。
 (三)留學生社團應於駐外機構規定期限內,檢附申請表(附件三)、活
   動計畫書及社團登記備案證明文件各一份,向留學國家之駐外機構
   申請;留學國當地未設有駐外機構者,得向鄰近留學國家之駐外機
   構申請。
 
五、補助原則:
 (一)駐外機構應依留學生社團活動之性質、重要性及經費情況審酌補助
   經費;活動結束後始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辦理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議經費補助金額最高為美金五千元,補助項
   目以場地費、膳食費、交通費、住宿費及雜支(例如資料印刷等)
   等為限。
 (三)經駐外機構核定經費補助者,如因故須延期舉辦或改變辦理內容時
   ,應事先報經駐外機構同意,始予補助;未事先報經同意者,不予
   補助。
 
六、撥款及結報程序:
 (一)本部依當年度經費預算、各駐外機構辦理活動需求額度、同學會總
   數、會員總人數及上年度執行成效等各項資料,核配各駐外機構當
   年度本項補助款。
 (二)駐外機構應於當年度補助或辦理之全部活動結束後二個月內,備文
   檢送辦理績效報告(附件四)及「教育部補(捐)助經費收支結算
   表」等文件,向本部辦理結案。辦理補助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議者,
   應另檢送會議紀錄、出席人員名單及照片等,併送本部。
 (三)前二款經費請撥及結報事宜,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