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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進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臺軍(一)字第1010203227B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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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激勵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在職進修,增進教學
  及輔導職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軍訓教官或護理教師以公餘時間方式申請進修,經主管權責機關(本
    部、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或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核准報考國內大學
    校院,並經錄取且函報本部備查者。

  (二)申請者以進修期間,服務或經介派遷調(包括寄缺)於私立高級中等
    以上學校之軍訓教官或護理教師為限。

  (三)進修學士學位,各學期各科成績均合格且平均達七十分以上;進修碩
    士以上學位,各學期各科成績應達七十分以上。但無成績評定者,不
    在此限。

 



三、補助範圍包括學費、雜費、學分費及學分學雜費。


四、補助期限依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申請進修施實規定第五點第三款第二目規
  定辦理。


五、補助基準:
  (一)補助金額依年度核定預算額度酌予補助,就讀公立學校者,每學期最
    高得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就讀私立學校者,每學期最高得補助新
    臺幣一萬五千元。
    所繳交進修費用未達最高額時,以實際繳交金額為限。
  (二)補助預算額度不足時,由本部規定補助比率 (以預算額度除以申請總
    金額之比率為原則)辦理。


六、申請及作業方式:
  (一)申請人應於收到本部通知得申請補助之函文後,依規定期限檢具表件
    ,由服務學校或單位向主管權責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以放棄論。
  (二)補助申辦作業每年辦理二次,各主管權責機關完成審查後繕造申請人
    員名冊連同表件函報本部審議。


七、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有關學雜費之補助及減免者,不得重複申請本
  要點之補助。


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予追繳,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
  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
  (二)重複申領。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