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有關軍訓課程抵、免修業務,以維護學生權
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大學校院軍訓課程之免修事宜,依各校規定辦理。
三、二年制專科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後二年(包括進修部)學生具下列身分
之一者,得免修全部軍訓課程:
(一)現任國軍士官以上職務,經權責單位核准就讀或在職進修。
(二)服常備兵、補充兵、國民兵、替代役期滿退伍持有退伍(役)證明或因
故停役,持有停役證明。
(三)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四)年齡屆滿三十六歲。
(五)外國學生。
(六)持居留證之僑生及港澳生,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持有相關證明文
件者。
四、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及高級中等學校(包括進修學校)學生,服常備兵
、補充兵、國民兵、替代役期滿退伍持有退伍(役)證明或因故停役,持
有停役證明,得免修全部軍訓課程。
五、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及高級中等學校(包括進修學校)學生具下列身分
之一者,得免修軍訓術科課程:
(一)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二)患有特殊疾病,持有醫院證明不宜參加劇烈活動。
(三)年齡屆滿三十六歲。
六、申請免修在校全部軍訓課程或軍訓術科課程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向就讀
學校辦理,由校(院)長核定,並分別列冊統計,以備查考。
七、專科學校轉學生,已修畢各該學期軍訓課程成績及格者,准予抵免。自軍
事學校轉入者,其轉入年級以前各學期之軍訓成績,得以軍事學校各該學
期之軍事訓練及格成績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