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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3: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免修軍訓課程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1 月 1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六)字第1060078600B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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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有關軍訓課程抵、免修業務,以維護學生權
  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大學校院軍訓課程之免修事宜,依各校規定辦理。

三、二年制專科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後二年(包括進修部)學生具下列身分
  之一者,得免修全部軍訓課程:

 (一)現任國軍士官以上職務,經權責單位核准就讀或在職進修。

 (二)服常備兵、補充兵、國民兵、替代役期滿退伍持有退伍(役)證明或因
   故停役,持有停役證明。

 (三)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四)年齡屆滿三十六歲。

 (五)外國學生。

 (六)持居留證之僑生及港澳生,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持有相關證明文
   件者。

四、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及高級中等學校(包括進修學校)學生,服常備兵
  、補充兵、國民兵、替代役期滿退伍持有退伍(役)證明或因故停役,持
  有停役證明,得免修全部軍訓課程。

五、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及高級中等學校(包括進修學校)學生具下列身分
  之一者,得免修軍訓術科課程:

 (一)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二)患有特殊疾病,持有醫院證明不宜參加劇烈活動。

 (三)年齡屆滿三十六歲。

六、申請免修在校全部軍訓課程或軍訓術科課程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向就讀
  學校辦理,由校(院)長核定,並分別列冊統計,以備查考。

七、專科學校轉學生,已修畢各該學期軍訓課程成績及格者,准予抵免。自軍
  事學校轉入者,其轉入年級以前各學期之軍訓成績,得以軍事學校各該學
  期之軍事訓練及格成績抵免。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