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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核釋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人(一)字第0980183287C號
法規體系: 體育/學校體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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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第三條規定:「專業技術人員比照教師職務等級,分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授級及講師級四級。」,茲以公立大學專任專業技術人員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職務等級敘薪,爰有關公立各級學校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進用之專任運動教練,採計曾任公立大學專任專業技術人員年資,與現職所敘薪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按年採計提敘薪級,但應受所聘教練等級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