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訓導處、或總務處或教導處……。」及第三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其中所定處室,於學校不增設單位之前提下,其名稱得由學校視需要予以彈性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