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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國(四)字第0960108268C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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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訓導處、或總務處或教導處……。」及第三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其中所定處室,於學校不增設單位之前提下,其名稱得由學校視需要予以彈性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