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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9: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1 月 3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臺特教字第1010163270C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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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利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款,辦理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時有所參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        學生轉銜服務需移送之資料,應依據各教育階段之需要,包含學生基本資料、目前能力分析、學生學習紀錄摘要、評量資料、學生與家庭輔導紀錄、專業服務紀錄及未來安置與輔導建議方案等項。

三、        發展遲緩兒童進入學前教育場所之轉銜,各地方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中心通報之人數,規劃安置場所,各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中心應於轉介前一個月,邀請安置單位及相關人員召開轉銜會議,並於完成轉銜後二周內,將轉銜服務資料移送安置單位

四、        學生由學前教育單位進入國民小學,國民小學進入國民中學之轉銜,原單位(幼稚園、機構、國小)應於安置前一個月邀請安置學校及相關人員召開轉銜會議,並於安置確定後二周內由教務處(輔導室),將轉銜服務資料移送安置學校,各安置學校得視需要邀請各該學生原單位(幼稚園、機構、國小)之導師(輔導教師或個案管理人員)及家長至校召開輔導會議,並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參加會議。

五、        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之安置學校(場所)應於開學二周後對已安置而未就學學生,安置學校應造冊通報教育單位及社政單位相互協調配合追蹤輔導六個月。

六、        學生由國民中學升學高中(職)、五專之轉銜,原國民中學應於安置或錄取確定後二周內由教務處(輔導室),將學生轉銜服務資料移送就讀之高中(職)、五專,各高中(職)、五專應視需要邀請各該學生原就讀國中之導師(輔導教師)及家長至校召開輔導會議,並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參加會議。

七、        學生由高中(職)、五專升學大專院校之轉銜,由各大專院校學生輔導相關人員,於新生報到二周內函請原就讀學校於二周內移送該學生轉銜服務資料,各大專院校應視需要邀請各該學生原就讀之學校導師(輔導教師)、家長或相關人員召開輔導會議。

八、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畢業未升學者,學校應於學生畢業前一學年邀請家長及相關人員共同研商該學生進入社區生活之轉銜服務,並訂定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中途因故離校者,於離校前得視需要召開轉銜會議,擬訂轉銜服務計畫,學生離校一個月內應依其實際需要將資料轉銜至社政、勞政或相關單位,並追蹤輔導六個月

九、        各教育階段學生轉銜服務實施流程如附表。

 

十、        各教育階段學生轉銜服務實施詳細內容,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律定,各校執行成效應列入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評鑑項目。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