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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2: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督學視導及協助推動重要教育事務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1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督字第1020069260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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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視導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與本部所屬機關(構)及對地方教育事務為適法性監督,並積極推動本部與所屬機關(構)重要教育事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視導目的:
  (一)實地瞭解各機關(構)、學校辦理績效,促使各單位有效率、有效果運作。
  (二)聯絡溝通並協助各單位解決問題,提升效率。
  (三)宣導國家教育法令及政策並激勵各單位貫徹執行。
  (四)專案訪查及協助處理重大偶發事件。
  (五)檢視財務及非財務資料。
三、 視導對象:
  (一)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其附設之各級進修學校。
  (二)本部所屬機關(構)。
  (三)辦理地方教育事務之相關機關。
四、 視導方式:
    (一)定期視導:得分組分類行之,以每學年度視導一次為原則,由值月督學統籌分工。
  (二)特殊視導及專案訪查:依部次長指派行之。
    (三)統合視導:率相關機關(單位)進行統合教育事項之整體視導。
         1.地方教育統合視導:就地方教育事務,由本部率同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之。
         2.大專校院統合視導:就各項視導項目,由本部率同各業務單位整合辦理之。
五、視導工作之實施:前點各款視導之目標、對象、重點、任務分配及期程,由督學或業務單位,擬訂視導計畫簽請部次長核定後實施;必要時得召開視導會議,邀集各有關單位主管參加。
六、督學視導學校時,應注意辦理下列事項:
(一) 到校後應與校長及單位主管晤談,並聽取其簡報,以瞭解學校一般狀況。
(二) 深入瞭解學校行政、教學、研究、服務等具體成果與資源分配及整合情形。
(三) 巡視學校環境,對於校區、校舍、實驗室、實習場所、運動場所、宿舍及各項教育設施之安全措施管理尤應詳加檢視。
(四) 檢視學校各項規章、簿冊、文件紀錄、表報、教師研究成果、學生作業及實習作品。
(五) 約集有關教職員工生代表座談,聽取意見、發掘問題。
(六) 追蹤視導、評鑑或訪查結果改進情形,以瞭解教育政策及措施之執行狀況。
(七) 瞭解教學及行政管理程序之有效性。
 七、督學視導本部所屬機關(構)及辦理地方教育事務之相關機關,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至機關(構)後,應與有關主管晤談,並聽取其簡報,以瞭解現況。
(二) 所訂之施政計畫是否切實執行,預算執行是否符合規定,均應詳予覆核。
(三) 組織及人員編制是否健全,功能能否發揮,有無應行改進之處。
(四) 主管業務之推展,組織功能之運用,未來發展之趨勢,予以瞭解,並蒐集有關資料。
(五) 地方政府推動教育事務是否適法。
八、督學視導時,遇有違反教育法令者,視情節輕重,除應隨時糾正外,並簽請相關單位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督學應於視導結束時繕具詳細報告及表冊,並附改進意見,送請部次長核定後,分請有關單位辦理,遇有特殊事項,得隨時專案報核。
十、督學視導期程結束後,由部次長召集視導會議,提出檢討改進事宜,各單位主管人員均應出席。
十一,督學應依部次長指派,或由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簽請部次長核定,協助或與參事共同協助督導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專案業務。
十二、督學應依部次長指派,代表部次長參與重要教育事務活動,及處理其他部次長交辦事項。
十三、督學依本要點處理相關事務所需差旅費,依照國內出差旅費規定核實支給。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