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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教育部補助體育教學活動及訓練案件審查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2 月 1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體(一)字第0970252252F號
法規體系: 體育/學校體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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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學校體育教學、蓬勃校園運動風氣、提昇學生體適能暨培育運動績優生,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縣()政府、學校、機關、民間團體。

三、補助原則

(一)基於政策性需要或配合本部體育施政重點之計畫、活動、訓練或體育班,優先予以補助。

(二)體育教學、活動及訓練申請案,視其計畫內容、規模大小、期程及參酌年度預算,就所送經費概算表中,擇其所列師資、教練、裁判、膳宿、交通、營養、課業輔導、資料等費用項目酌予補助。

(三)直轄市、縣()政府、學校、機關、民間團體辦理體育(體適能)教學、活動及訓練性質相近者,每年各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四)研究、調查等專案計畫依有關規定辦理。

(五)經部(次)長指示為特殊案件者,核實決定其補助額度。   

四、補助金額

(一)校際體育活動:

1.輔導辦理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會內賽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為限。

2.輔導辦理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會內賽最高以補助新臺幣四千五百萬元為限。

3.本部輔導之運動組織辦理全國性各級學校校際運動聯賽,視其賽制、比賽期程、場地及參加隊數,參酌配合本部施政重點及年度預算核實予以補助,各級學校每運動種類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為

4.本部輔導之運動組織或民間組織辦理全國性單項運動錦標賽或活動,視其配合本部施政重點程度及計畫內容、規模大小、期程及參酌年度預算,酌予補助裁判費、場地費、宣傳費及交通費等項目,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為限。

5.直轄市、縣()政府辦理校際運動聯賽或活動,視其配合本部施政重點程度及計畫內容、規模大小、期程及參酌年度預算,酌予補助裁判費、場地費、宣傳費及交通費等項目,最高以補助新臺幣百萬元為限。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提供配合款

(二)體育教學及活動:部所屬學校及本部輔導之運動組織,辦理各級學校全國性體育教學研討會或活動,依參加人數及辦理天數酌予補助,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由學校主辦時,不予補助加班費、行政管理費及校內場地費,且學校應提供配合款

(三)體育訓練:

1.學校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定設立體育班,其運動成績曾獲中等學校運動會、本部辦理之聯賽(最優級組)前四名、全國性運動團體或單項運動協會辦理之甄審、甄試指定杯賽前二名,依本部運動種類分類分級酌予補助其教練費、營養費、交通費、課業輔導費及器材費等項目;已接受本部補助出國比賽、移地訓練者,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2.學校配合本部體育施政發展重點運動種類,並招收運動績優生者,視其訓練計畫酌予補助教練費、營養費、交通費、課業輔導費、器材費及其他必要費用等項目,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3.原住民(或特殊體育)學校發展運動特色種類,且績效良好者,視其訓練計畫酌予補助教練費、營養費、交通費、課業輔導費、器材費及其他必要費用等項目,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4.體育校院或體育中學選手假期集訓,視其訓練計畫、期程及人數,專案簽核。

(四)國際交流:

1.健康與體育學者專家出席與學校健康與體育政策有關之國際會議,依國外會議舉辦地點最直接航程之往返機票款(以經濟艙計)予以補助,或專案簽核。

2.學校及本部輔導之運動組織參加(辦理)國際性體育活動,依其性質、參與國家及人數,專案簽核。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每年一月至十二月,申請單位應於審查前二個月將計畫報核。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文件:計畫應含目的、對象、辦理日期、地點、內容、預估參加人數、經費概算及預期成效等資料一式二份

(三)審查作業:

1.於單月下旬審查。

2.年度所匡列項目經費用罄時,不再辦理申請及審查。

(四)審查方式: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至現場勘查。

(五)審查原則:

1.所送計畫內容主題、目標應具體明確,規劃詳實,並按計畫確實辦理。

2.經費概算依實際需要詳列,並符合規定。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所辦活動屬其經常性業務者,應編列年度經費預算支應。

2)曾受本部補助,辦理績效不佳。

3)接受補助尚未結案而重複提出申請。

4)活動或訓練性質非屬本部業務權責。

5)未於活動或訓練辦理前提出申請。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直轄市、縣()政府應將補助經費納入預算;實施校務基金學校應納入校務基金收支處理。

(三)受補助單位如為私立大專校院或民間非營利性團體,部分補助者免報本部核銷;全額補助者,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並應於年度結束前,將原始支出憑證報本部核銷。

(四)部分補助者,其活動所花費總金額少於原報總金額時,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差額。

(五)因不可歸責於受補助單位之事由,致未能依計畫執行時,本部得按情節輕重追繳部分或全部之補助經費。

() 本案經費補助比率,依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辦理;直轄市政府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縣()政府應依縣()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七、補助成效考核:受補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級收支結算表送本部備查,俾作為以後年度補助經費增減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