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學校衛生活動補助案件之審核,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學校衛生活動,指與大專校院學校衛生相關之研習、座談
、訓練、宣導、製作教材教具(包括光碟、影帶、單張、小冊等)等
活動。
三、補助對象:公私立大專校院(不包括軍警校院)、依法立案之非營利
事業機構或團體。
四、補助原則:
(一)補助項目:
1、不包括內部場地使用費、行政管理費;接受本部補助之公私立大
專校院(不包括軍警校院)、機構或團體之人員,不得支給出席
費、稿費、審查費、工作費(與本職有關之薪俸以外之酬勞項目
)、主持費、引言人費或諮詢費。
2、人事費原則不補助,惟本部依本要點核定補助各公私立大專校院
之經費,得用於兼任人事費用,以協助辦理學校衛生工作,其比
率不得超過核定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五。
(二)補助金額:
1、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所屬大專校院之
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2、對前目以外之學校、機構或團體之補助比率,視計畫內容、意義
、規模大小,配合本部施政重點及參酌年度預算,就所送經費概
算中師資、膳宿、交通、場地、器材、資料、教材教具等項目酌
予補助;其補助基準不得高於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所定之編列基準。
(三)各項工作經費編列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每年一月至十月。但跨年度活動,不在此限。
(二)申請程序:活動辦理一個月前提出計畫並備文送本部。地方政府所
屬大專校院(不包括軍警校院),應由地方政府先行審核計畫後,
備文送本部。
(三)申請文件:計畫內容應包括目的、現況分析、參加對象、辦理日期
、地點、活動內容(例如課程名稱、主講人)、預估參加人數、進
度、經費概算及預期成效等。
(四)審查期限:自計畫送達本部起一個月內完成為原則。
(五)審查方式: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至活動現場勘查或請申請
單位至本部說明。
(六)審查原則:
1、以基於政策需要或配合本部施政重點辦理之學校衛生活動為限。
2、依法立案之非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每年至多補助二次。
3、受補助單位同一年度所辦活動性質相近者,每年補助以一次為限
。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或受理:
(1)過去三年曾受本部補助,辦理績效不佳。
(2)接受補助尚未結案(例如未配合規定辦理經費結報、未檢送成
果報告等)。
5、計畫主題、目標具體明確,規劃詳實,並符合第三款所定之內容
。
6、經費概算依實際需要詳列並符合規定。
7、必要時得經專家學者審查。
六、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經費請撥、支用、流用、勻支、規模變更、結報、計畫產生收入及
結餘款繳回、計畫憑證之保存管理與銷毀等,應依教育部補(捐)
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地方政府所屬大專校院(不包括軍警校院),其經費請撥及結報等
作業,應由地方政府先行審核通過後,備文送本部。
七、受補助單位未能依計畫執行時,本部得按情節輕重追繳部分或全部之
補助經費。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視需要將連續補助之單位列為考核重點並予實地考查或抽訪
,以了解受補助單位辦理成效,作為日後補助之參考。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及收支結算表送本
部備查,作為以後年度補助經費增減之參考。
(三)成果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辦理日期、地點、內容、參加人員及人數。
2、工作項目及執行概況。
3、執行成果(包括過程評價及結果評價)。
4、檢討及建議。
5、附件(或附錄):得包括評價問卷、活動網頁內容、活動照片及
活動計畫書等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