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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學校衛生活動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2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綜(五)字第1080182138B號 令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學校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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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學校衛生活動補助案件之審核,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學校衛生活動,指與大專校院學校衛生相關之研習、座談
  、訓練、宣導、製作教材教具(包括光碟、影帶、單張、小冊等)等
  活動。

三、補助對象:公私立大專校院(不包括軍警校院)、依法立案之非營利
  事業機構或團體。

四、補助原則:
 (一)補助項目:
  1、不包括內部場地使用費、行政管理費;接受本部補助之公私立大
    專校院(不包括軍警校院)、機構或團體之人員,不得支給出席
    費、稿費、審查費、工作費(與本職有關之薪俸以外之酬勞項目
    )、主持費、引言人費或諮詢費。
  2、人事費原則不補助,惟本部依本要點核定補助各公私立大專校院
    之經費,得用於兼任人事費用,以協助辦理學校衛生工作,其比
    率不得超過核定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五。
 (二)補助金額:
  1、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所屬大專校院之
    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2、對前目以外之學校、機構或團體之補助比率,視計畫內容、意義
    、規模大小,配合本部施政重點及參酌年度預算,就所送經費概
    算中師資、膳宿、交通、場地、器材、資料、教材教具等項目酌
    予補助;其補助基準不得高於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所定之編列基準。
 (三)各項工作經費編列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每年一月至十月。但跨年度活動,不在此限。
 (二)申請程序:活動辦理一個月前提出計畫並備文送本部。地方政府所
   屬大專校院(不包括軍警校院),應由地方政府先行審核計畫後,
   備文送本部。
 (三)申請文件:計畫內容應包括目的、現況分析、參加對象、辦理日期
   、地點、活動內容(例如課程名稱、主講人)、預估參加人數、進
   度、經費概算及預期成效等。
 (四)審查期限:自計畫送達本部起一個月內完成為原則。
 (五)審查方式: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至活動現場勘查或請申請
   單位至本部說明。
 (六)審查原則:
  1、以基於政策需要或配合本部施政重點辦理之學校衛生活動為限。
  2、依法立案之非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每年至多補助二次。
  3、受補助單位同一年度所辦活動性質相近者,每年補助以一次為限
    。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或受理:
   (1)過去三年曾受本部補助,辦理績效不佳。
   (2)接受補助尚未結案(例如未配合規定辦理經費結報、未檢送成
     果報告等)。
  5、計畫主題、目標具體明確,規劃詳實,並符合第三款所定之內容
    。
  6、經費概算依實際需要詳列並符合規定。
  7、必要時得經專家學者審查。

六、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經費請撥、支用、流用、勻支、規模變更、結報、計畫產生收入及
   結餘款繳回、計畫憑證之保存管理與銷毀等,應依教育部補(捐)
   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地方政府所屬大專校院(不包括軍警校院),其經費請撥及結報等
   作業,應由地方政府先行審核通過後,備文送本部。

七、受補助單位未能依計畫執行時,本部得按情節輕重追繳部分或全部之
  補助經費。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視需要將連續補助之單位列為考核重點並予實地考查或抽訪
   ,以了解受補助單位辦理成效,作為日後補助之參考。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及收支結算表送本
   部備查,作為以後年度補助經費增減之參考。
 (三)成果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辦理日期、地點、內容、參加人員及人數。
  2、工作項目及執行概況。
  3、執行成果(包括過程評價及結果評價)。
  4、檢討及建議。
  5、附件(或附錄):得包括評價問卷、活動網頁內容、活動照片及
    活動計畫書等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