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立鳳凰谷鳥園(以下簡稱本園)為確保展示、繁殖、研究用鳥禽及其產製品
之來源、蒐集之合法性、適應活體展示之特性及處理繁殖過剩或不足鳥隻之需
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鳥禽交換對象如左:
(一) 為園內外各公私立動物園。
(二) 學術研究機構。
(三) 民間團體或私人擁有珍貴鳥禽之飼主。
三、贈與應以本園繁殖過剩之鳥禽為主,對象僅限於國內外各公私立動物園、學術
研究機構或教育機構(含社教機構)。
四、對於珍貴鳥禽,為求其配對繁殖,得以相同隻數之同種鳥禽與對方交換異性鳥
禽。
五、對於單隻或單性之鳥禽為求其配對繁殖,得以雙方同意交換之其他鳥隻,與對
方交換足以配對繁殖之異性鳥禽或足以配對之其他種類種鳥。
六、非以繁殖為目的所交換之鳥禽種類,應以本園繁殖過剩或雌雄性別比例過於懸
殊者為優先考量。
七、象徵友誼性之交換或國際交換活動,所選擇之品種,經以本園依規定初核後,
依據本要點第九點所定之原則辦理,與對方交換本園未曾飼養展示之品種。
八、鳥禽及其產製品之交換贈與涉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規定者,應先報請縣政府
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野生動物保育主管機關同意後,再報教育部核准後始得
辦理。
鳥禽及其產製品之交換贈與未涉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規定者,僅需報奉 教
育部核准即可辦理。
九、有關本要點所訂之交換贈與事項,按每次財產總價值未滿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者,由本園自行核定;二十五萬元以上者應報請有關機關核定。
十、為執行本要點所需經費循預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