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教師薪級起敘改敘原則 一、大專教師 (一)起敘:自所聘職務最低級起敘。 1、教授:475元。 2、副教授: (1) 350元-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86年3月21日修正施行前之第17條規定以博士學位送審取得副教授證書者。 (2) 390元-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86年3月21日修正施行後之第17條規定,以取得博士學位後具有4年工作經驗送審取得副教授證書者。 3、助理教授:310元。具有博士學位,得自330元起敘。 4、講師:245元。具有博士學位者,得自330元起敘。 5、助教:86年3月21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已在職而於條例施行後繼續任教未中斷之助教,依大專教師之敘薪規定。 (二)改敘: 1、取得較高學歷或補繳學經歷證件申請改敘者,自審定改敘之日起改支。 2、因升等或取得較高學位「改聘」者,如其原支薪級未達新改聘職務之最低級者,得於改聘後,自新職務之最低級起敘。 二、附設中小學校教師 (一)起敘:依所具學歷起敘。另依師資培育法暨其相關規定,經初檢、教育實習、複檢取得教師證書且具大學畢業學歷者,自87學年度起自190元起敘。 (二)改敘: 1、取得較高學歷或補繳學經歷證件申請改敘者,自審定改敘之日起改支。 2、取得較高學歷得辦理改敘。即改按新學歷起敘,並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在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按年提敘。 三、附設幼稚園教師:比照國小教師。 | 一、大專教師: (一)教師於取得教師證書後始能核送敘薪名冊。 (二)教師曾任私人機構年資,按「大專校院講師以上教師採計曾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提敘薪級原則」之規定認定,並於敘薪名冊中註明。 二、中小學教師: (一) 國外學歷應辦理學歷查證,並於敘薪名冊註明「國外學歷業經本校查證認定屬實」之文字。 (二)師資培育法公布後,中小學教師應具有教師證書始得任教。其年資採計以教師證書所載年月之後,實際擔任教職之全學年度年資始得依規定採計。 (三)曾任私人機構年資不得採計提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