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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教職員工敘薪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3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人(一)字第0940028359號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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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壹、依據

一、各校參酌「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訂定之「教職員工敘薪辦法」,辦法含下列各表:

  附表一:「校長、教師暨助教薪級表」。

  附表二:「職員薪級表」。

  附表三:「職員敘薪標準表」。

  附表四:「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

二、前項辦法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核後實施。

 

 

一、附表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之職務等級表,由教育部定之。故學校請依「公立學校(院)長職務等級表」及「公立學校教師暨助教職務等級表」訂定。

二、附表二:依教育部88329台(88)人字第88032607號函頒「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職員薪級表」及各校經教育部核定有案之組織規程、員額編制表訂定。

三、附表三: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附表「公立各級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訂定。

四、附表四:依事務管理規則附表「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訂定。

貳、教職員工薪級提敘原則

一、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年資,低於現敘薪級者,為職務等級不相當。

二、不予採計之年資:

(一)因任職未滿一年而另予考核之年資。

(二)畸零月數之年資,不得併計一年辦理採計。

(三)作為取得教師任用資格之年資。

(四)教育實習年資。

(五)代理代課教師年資經用為折抵教育實習之年資。

(六)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年資。

 

所稱服務成績優良,係指在全學年度(全年度)之考績(核、成)列乙等或相當乙等以上。教師於學年度結束經年資加薪、年功加俸者,視為成績優良。

參、教師薪級起敘改敘原則

一、大專教師

(一)起敘:自所聘職務最低級起敘。

1、教授:475元。

2、副教授:

(1) 350元-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86321修正施行前之第17條規定以博士學位送審取得副教授證書者。

2 390元-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86321修正施行後之第17條規定,以取得博士學位後具有4年工作經驗送審取得副教授證書者。

3、助理教授:310元。具有博士學位,得自330元起敘。

4、講師:245元。具有博士學位者,得自330元起敘。

5、助教:86321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已在職而於條例施行後繼續任教未中斷之助教,依大專教師之敘薪規定。

(二)改敘:

1、取得較高學歷或補繳學經歷證件申請改敘者,自審定改敘之日起改支。

2、因升等或取得較高學位「改聘」者,如其原支薪級未達新改聘職務之最低級者,得於改聘後,自新職務之最低級起敘。

  二、附設中小學校教師

(一)起敘:依所具學歷起敘。另依師資培育法暨其相關規定,經初檢、教育實習、複檢取得教師證書且具大學畢業學歷者,自87學年度起自190元起敘。

(二)改敘:

1、取得較高學歷或補繳學經歷證件申請改敘者,自審定改敘之日起改支。

2、取得較高學歷得辦理改敘。即改按新學歷起敘,並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在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按年提敘。 

 

三、附設幼稚園教師:比照國小教師。

 

一、大專教師:

(一)教師於取得教師證書後始能核送敘薪名冊。

(二)教師曾任私人機構年資,按「大專校院講師以上教師採計曾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提敘薪級原則」之規定認定,並於敘薪名冊中註明。

 

 

 

 

 

 

 

 

 

 

 

 

 

 

 

 

 二、中小學教師:

(一) 國外學歷應辦理學歷查證,並於敘薪名冊註明「國外學歷業經本校查證認定屬實」之文字。

(二)師資培育法公布後,中小學教師應具有教師證書始得任教。其年資採計以教師證書所載年月之後,實際擔任教職之全學年度年資始得依規定採計。

(三)曾任私人機構年資不得採計提敘。

肆、職員及助教敘薪原則

一、職員

(一)起敘:在本職最高薪範圍內依所具學歷起敘。但各校可在學歷起敘之標準下,自訂起敘薪級。

(二)改敘:

1、取得較高學歷或補繳學經歷證件申請改敘者,自審定改敘之日起改支。

2、取得較高學歷得辦理改敘,即改按新學歷起敘,並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在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按年提敘。

 二、86321以後進用之助教

(一)起敘:自職務最低級200元起敘。具有碩士、博士學位者,得自245元、330元起敘。

(二)改敘與提敘:比照教師。

 

 

一、以國外學歷起敘薪級者,應辦理學歷查證,並於敘薪名冊註明「國外學歷業經本校查證認定屬實」之文字。

二、86321以後進用之助教、技術職員(技士、技佐)及行政職員(組長、組員、辦事員)等,均無法採計曾任私人機構年資提敘薪級。

三、職員須具資格:

(一)依「私立學校職員參加私立學校保險資格表」之規定,認定是否具有擔任該項職員職務之資格。

(二)人事、會計、總務單位專任主管,於依「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報教育部核備後,始能核敘薪級。 

伍、工友敘薪原則

一、起敘:依學歷敘薪。

二、提敘:依各校教職員工敘薪辦法或「事務管理規則」第355條之規定。

三、改敘:取得較高學歷或補繳學經歷證件申請改敘者,自審定改敘之日起改支。

一、工友年資於轉任教職員時不予採計。

二、「事務管理規則」第355條規定:「工友::係後備軍人轉業者,並依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事務管理規則附表六)規定辦理,但以提敘至本餉最高級為限。」

陸、敘薪審查原則

一、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會)邀集私立大專校院人事主管10-15人共同組成「私立學校敘薪審查委員會」,審議有疑義案件並定期抽查各校所報敘薪名冊。

二、「私立學校敘薪審查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其運作方式由委員會自行訂定,教育部得派員列席。

三、敘薪名冊經「私立學校敘薪審查委員會抽查,核敘結果與法令規定不符者,由退撫基金會具名通知學校辦理更正。

四、退撫基金會對學校敘薪辦法之審核意見,學校應配合辦理修正。

五、「私立學校敘薪審查委員會」對各校教職員工敘薪稽核結果,送教育部作為私立學校評鑑及獎補助之依據。

 

柒、學校辦理敘薪之程序

一、教職員工到職時提交學經歷、離職證明書等相關證件。

二、國外學歷應辦理學歷查證。

三、人事單位依各校教職員工敘薪辦法規定核薪。

四、造具新進人員及異動人員敘薪名冊,並備函送退撫基金會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