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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1: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戶外藝廊管理使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11 月 0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藝視字第1070003869號令 函
法規體系: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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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廣藝術教育,鼓勵具潛力
  之藝術家展出其成果,同時啟發國民藝文興趣並加強戶外展覽場地管
  理及建立良好使用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戶外藝廊,係指位於本館外圍可供使用之展覽藝文場地。
  其申請使用規定如下:
(一)展覽種類:有關美術、音樂、戲劇、舞蹈、電影、設計、攝影等藝文
  展品及其他適合在本館戶外展出之作品。
(二)申請對象:凡機關、團體、學校或個人,均可申請展覽。
(三)展品規格:限平面作品、複製品,長、寬不超過一百一十公分,必須
  拓底或護貝(不必裝框)。
(四)申請時間:應於每年六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檢齊相關資料向本
  館申請次年之檔期。
(五)申請方式:填寫申請表及作品送審清單(可親自索取、函索或於本館
  網站下載),並檢具下列送審件數之5 × 7吋照片或光碟片(以Windo
  ws系統PowerPoint軟體製作),向本館提出申請:
1、個展應繳擬展出作品十五件以上;聯展應繳擬展出作品二十件以上,
  並應依參展人數平均分配,未經提出送審之作者,不得參加展出。
2、以照片方式製作作品集或製作光碟片內容時,均應註明每張作品之姓
  名、作品名稱、尺寸、媒材、創作年代,作品集規格為A4大小,需含
  封面、封底、目錄頁並裝訂成冊。
3、繳交之資料,如需退還,需併附回郵信封,否則概不退還,請自行備
  份。
(六)審查與通知:由本館辦理審查,審查通過後,由本館安排展出檔期,
  並於本館網站公告結果及函知各申請者。
(七)檔期安排:本藝廊之使用,由本館依情況安排檔期,每檔期以四週(
  含布、卸展)為原則。
(八)付費與履行展出義務:申請展,經審查通過者,應:
1、依本館排定之檔期按時展出,並於接獲通知後在所規定期限內簽訂契
  約書。因故無法如期展出者,應於展出前四個月通知本館予以取消,
  除有特殊原因,且當年度尚有檔期可資調整者,得予調整外,概不得
  要求變更檔期;逾期通知或不通知本館者,三年內不得向本館提出申
  請。
2、本項展覽免繳場租,有關展出之請柬、海報、展覽簡介板設計及印製
  ,展品之包裝、運輸、布展、卸展、保險等事宜,由申請者(團體)
  自行負責。
3、戶外藝廊場地排定檔期後,如遇有突發事故或緊急需要,本館得通知
  有關申請者調整檔期。

三、使用戶外藝廊辦理展覽,除上開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展品應於展出最後一日下午五時以前完成卸展並於當日取回,逾期本
  館不負保管責任。展覽結束應恢復場地整潔,如有毀損並負賠償責任
  。
(二)展覽期間,展出者(團體)應派員或協助訓練本館服務員,向觀眾解
  說,推廣藝術教育。
(三)所有展出作品、宣傳品、簡介或其他展出資料,其內容須經本館同意
  方能展出、使用。
(四)基於藝術教育推廣,所有展出作品本館有攝影、錄影、播放、宣傳、
  教育、推廣等非營利性使用之權利。
(五)展出內容如有違背本館設立宗旨、管理使用要點或蓄意攻訐他人及違
  背善良風俗等情事,本館得拒絕展出;若有侵權行為,由展出者(團
  體)自行負責,本館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四、宣傳事宜:本館可協助於館方宣傳管道刊登,惟需於展前二個月提供
  相關圖文資料。

五、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依本館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