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教育部主管之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特殊教育
學校教師。
三、教師差假期間所遺課務,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教師因公差、公假期間所遺課務以調課方式處理或由教務處遴聘合
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二)教師因事、病假期間所遺課務應經學校同意後另定時間調補課或委
託校內合格教師代課或由學校逕行指定合格教師代課,其應支給代
課人之鐘點費由請假人自行負擔。但請病假連續三日以上或身心調
適假者,得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三)教師請婚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娩假、流產假、喪假、骨
髓或器官捐贈假者,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
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四)教師請假期間如有超時授課鐘點者,其請假期間(含公差、公假)
所遺課務以調課方式處理或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停發請
假期間之超時授課鐘點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