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差假期間所遺課務調課補課代課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字第1146003711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本要點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教育部主管之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特殊教育
    學校教師。
三、教師差假期間所遺課務,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教師因公差、公假期間所遺課務以調課方式處理或由教務處遴聘合
      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二)教師因事、病假期間所遺課務應經學校同意後另定時間調補課或委
      託校內合格教師代課或由學校逕行指定合格教師代課,其應支給代
      課人之鐘點費由請假人自行負擔。但請病假連續三日以上或身心調
      適假者,得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三)教師請婚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娩假、流產假、喪假、骨
      髓或器官捐贈假者,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
      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四)教師請假期間如有超時授課鐘點者,其請假期間(含公差、公假)
      所遺課務以調課方式處理或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停發請
      假期間之超時授課鐘點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