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專科學校法第八條規定,以均衡區域之專
科學校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就未設有專科學校或專科部之縣(市),得斟酌該縣(市)之經濟、
教育、人口、交通、文化及資源,遴選符合下列條件及資格之公立職業學
校(以下簡稱學校)一所或整併數所,改制為專科學校並附設高職部:
(一)日間部總班級數達四十班以上。
(二)近三年平均招生率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三)校地與校舍:公立專科學校校地及校舍面積標準,比照私立專科學
校之規定辦理。
1、校地:
(1)高職部學生人數於六百人以下之學校,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
至少應有四公頃。
(2)高職部學生人數逾六百人,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平方
公尺之校地面積。
(3)農業專科學校應另有五公頃以上之土地,作為實習農場用地。
(4)其他事項,準用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之規定辦理。
2、校舍:準用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之規定辦理。
(四)教學設備:
1、各科應依課程之實際需要,備置足夠教學、研究及實習所需之儀
器、設備及場所;其基準由本部依專科學校法、職業學校法及相關
法令定之。
2、應設有圖書館,並具有學術、校園網路連線及圖書業務自動化設施
及功能,學校應有三萬冊(件)之圖書藏量。
(五)課程:課程之設置應符合下列原則:
1、符合國家整體建設及結合地方產業發展之需要。
2、配合學校發展特色,延續實務取向特質。
3、配合學科目標安排相關實習,並具有具體實習計畫,實習計畫內容
應包含實習課程、實習方式、實習時數、授課教師資格等。
(六)改制規劃:對於學校之現況提出具體而正確之說明,並針對如何達
到改制之標準及改制後之要求,有合理而完善之規劃,擬具可行之
實施方案。
三、前點第三款所定校地校舍及學生人數,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校地校舍:
1、學校校地、校舍面積計算,以現有之校地、校舍為原則;如學校承
租國營事業土地或公有土地,經本部核准並依規定完成使用分區變
更及地上權設定,或增建校舍計畫已取得建造執照且可於招生年度
開學前取得使用執照者,其計畫增加之校舍面積,得列入校地、校
舍面積計算。
2、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並備有長期租
賃契約及教學使用計畫,經本部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得酌減
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面積不得超過一公
頃。
3、學校校舍建築,未取得合法使用執照及列屬危險校舍建築者,不得
列入學校校舍面積內計算。
4、計算最低應有校舍面積時,各科班歸屬之類型,應依據各校收取學
雜費之歸類核計之。
5、租用校區外提供學生宿舍使用,租賃合約至少四年以上且有法院公
證證明,並經報本部核准者,得納入校舍面積計算。但納入計算面
積,最高不得超過該校校舍總面積之百分之五。
6、學校附屬作業組織(如附設醫院、附設實習會館、旅館及實習林場
等)之校舍建築中屬確實提供教學、研究使用之部分,得列入校舍
面積計算。
(二)學生人數:
1、學生人數以具備正式學籍之學生為計算基準。全校學生人數之計算
包括專科日間部、專科夜間(進修)部、高職部之學生人數。
2、全年在校外實習之班級,不列入學生人數計算。
3、經本部核准實施春、秋二季招生方式之科班,以其實際在校上課之
科班學生人數計算。
4、部分學分在校外實習者,得扣除「校外實習學分數佔總學分數」比
例計算之學生人數。但扣除學生人數比例最高不得超過該科學生人
數之八分之一。
四、改制後各科應有足額之合格師資,其全校生師比應在四十以下,且日間部
生師比在二十五以下。學校改制後三年內專科學校助理教授以上師資占全
校專任講師以上教師人數應達百分之十五以上。
前項生師比之計算及專任兼任師資之認定依下列規定:
(一)全校性生師(專任教師)比,專任教師指全校專任講師以上師資,
兼任教師每週授課達二小時以上以四名折算為一名專任。但以兼任折
算為專任之教師人數不得超過實際專任教師人數之三分之一,超過部
分不計。本部介派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得列入計算。
(二)學校專任師資結構,全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占全校應有實際專任
講師以上教師人數之比例,不含兼任教師折算專任人數、本部介派之
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護理實習臨床指導教師在內。
(三)專任教師指經本部審定資格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且支
給專任教師薪資者。僅支給鐘點費卻發給專任聘書者,仍以兼任計
算。
(四)經本部審定資格之專科學校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及報經本部核准聘
任之大學專任專業技術人員,得比照相當等級之專任教師計算;其專
任專業及技術教師、專業技術人員不得超過全校專任教師總數之八分
之一,超過部分不計。但情形特殊報經本部核定者,不在此限。
(五)於本校任職二年以上,經學校核准以全時前往國內外大學進修,並訂
有契約,於學成後返校任教之專任教師,得列入計算,並不得超過實
際專任教師總數之百分之十,超過部分不列入計算。但師資延聘不易
之稀有類科,專案報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借調至校外服務之教師不
列入計算。
(六)本職為學校專任行政人員於學校兼任教學者,僅得以兼任教師計算。
改制後三年內應有六萬冊(件)以上之圖書藏量,所具有之圖書應注
重一般及專業需求,質量並重。
五、公立職業學校改制專科學校附設高職部,其專科部增設、調整各科之審查
原則如下:
(一)核准改制第一年應設三科以上。
(二)辦理科別應為原職業學校已經設置、辦理成效良好,且有足額合格師
資之科別為原則。
(三)核准後第二年起,得配合國家人力發展、教育政策、社區需求及學校
規劃,增設、調整各科。
(四)專科學校之增設、調整科班,應依當學年度技專校院增減、調整所系
科班及招生名額審查原則規定辦理。高職部增設、調整科班,應考量
前二款規定。
六、專科學校附設高職部,其專科部及高職部之組織、師資,分別依專科學校
法及職業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七、專科學校附設高職部,其專科部依專科學校法、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及相
關法規之規定辦理;高職部之年制、學生資格、各科修業年限、畢業證書
發給、課程、設備,依職業學校法、職業學校規程及相關法規之規定辦
理。
八、本部為辦理本要點所定改制審查事宜,應聘請具技職教育行政經驗之學者
專家及學科領域專家十五人至二十九人組成審查小組;聘期一年。
九、審查分初審、複審二階段:
(一)初審:
由審查小組就各校改制條件進行初審,必要時並得請學校列席說明。
(二)複審:
初審通過學校,由本部安排審查小組及專家學者到校實地訪視,以了
解及審查學校各項改制條件及改制籌備情形,並於實地訪視後召開審
查小組複審會議,複審通過後,由本部依行政程序報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