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特殊教育法第十一條。
二、目的:
(一)充實各校特教中心各類特殊教育測驗工具,以利其對輔導區特殊教育
學生之鑑定、教學及輔導工作。
(二)各校特教中心辦理輔導區學校特教教師測驗與評量研習,以提升鑑定
能力。
三、補助對象:
補助大學校院設有特殊教育中心之學校,購置各類有關特殊教育測驗工具。
四、補助基準或原則:
(一)本次補助依各校特教中心輔導縣市內特教學生人數採定額補助,國立
臺灣師範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及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各補助八十萬
元整,國立台北師範學院、台北市立師範學院、國立新竹師範學院、
國立台中師範學院、國立嘉義大學及國立台南師範學院各補助五十萬
元整,國立屏東師範學院及中原大學各補助三十萬元整,國立花蓮師
範學院及國立台東師範學院各補助二十五萬元整。
(二)各校特教中心依實際需求檢討現有測驗工具及需新購工具之名稱與數
量。
(三)各校特教中心購置之各類測驗工具在本部定額補助款項下採全額補
助,補助經費不得移作他用,採購如有節餘款項應辦理繳回。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各校應擬訂採購計畫(計畫除一般格式外,其內容包含現
有測驗工具名稱與數量,需購買之測驗工具名稱與數量,學校之師資
專長及運用規劃),並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前備文向本部提出申
請。
(二)審查作業:本部邀請學者專家審議,並於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前核定
補助事宜。
六、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各校於完成採購程序後,檢附採購契約等相關資料報部請款。
(二)各校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前,將原始支出憑證單據(包括有關證
明)分類整理裝訂成冊,並編製收支報告結算表二份,其中乙份併同
憑證帳冊向各校會計單位辦理核銷,各校會計單位應妥慎保管憑證帳
冊,留供審計單位查核;另乙份送繳本部,向本部辦理結案。
(三)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請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併入本部年度委託各校特教中心辦理輔導區特教工作案成效考核。
(二)對補助購置測驗工具之學校特教中心未充分用運用,次年將酌減本部
委託該校特教中心辦理輔導區特教工作案委辦之相關工作項目及經
費。
八、其他:
自九十三年度起各校特教中心購置各類特殊教育測驗工具,由本部每年委辦特教中心辦理輔導區縣市特教輔導工作經費,已執行之工作剩餘款自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