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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暨獨立學院增設所系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7 月 0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87 年 08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87)高(一)字第87089908號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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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標:培育國家整體建設發展所需之高級人才,並提高大學暨獨立學院
         (以下簡稱各校院)之教學研究水準。

二、增設原則:
    (一)增設所系應以符合國家整體建設及發展需要為前提。
    (二)各校院應妥填規劃中長期發展計畫並研訂發展重點與特色。
    (三)增設之所系應配合學校發展計畫排列優先順序。
    (四)各校院應配合現有基礎與規模,提出合理之增設數量,國立校院尚應
        衡酌政府之財力狀況。
    (五)應具有充足之師資及足供教學與研究所需之圖書、儀器及設備。
    (六)所系分組不宜過度分化,並避免分組後再改為所系。
    (七)應考慮畢業生就業狀況,對於人力培育不虞缺乏之所系,暫緩再予擴
        增。
    (八)原有所系名稱、分組不甚妥切或性質相近重複者,應予調整。
    (九)配合科技發展所需增設之所系優先考慮,但仍兼顧人文社會學科之均
        衡發展。

三、作業程序:
    (一)各校院根據其中長程發展計畫或近期需要,就擬增設之所系,詳細說
        明增設理由、師資、圖書、設備、相關系所及畢業生狀況等,向教育
        部提出申請。
    (二)教育部依據高等教育既定政策研訂審查原則,並參酌全國人力需求推
        估及就業狀況資料予以初審。
    (三)教育部於初審後,邀請有關部會組成專案審核小組複審。複審通過
        後,私立校院由教育部核定。國立校院部分,由教育部報請行政院核
        辦。
    (四)教育部對各校院所送增設所、系計畫書,如有查證必要,得組成專案
        小組先行實地視察或辦理專案評鑑。

四、各校院申請分組或增班者,比照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五、本要點奉行政院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