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接受本部各項計畫補助經費(以下簡稱
補助款)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各校)有關補助款之收支帳
務處理更為 嚴密,並加強管制考核,持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接受本部補助欽,除應依照﹁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處
理帳務外,並應設置『教育部補助款收支明細帳』(以下簡稱專帳)
處理,有關專帳之處理範例,詳如附件。
三、各校於本部補助款項下依計畫文用經費取得之原始憑證,應依計畫及
科目分別整理彙訂成冊,其中除經本部徵得審計部同意核定免予送審
者,得由各校妥為保管,俾供本部及審計部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查核
外,其餘應依規定程序報由本部辦理核銷。
四、依本部補助計畫規定須由各校提供之配合款,應於學校經費內開支列
帳,不得納入專帳,惟兩者之間應能相互勾稽;以利查核。
五、各校於支用本部補助款時須先由學校業務單位提出申請,經會計室審
核,並經校長(或授權人)核准後,始得辦理。
六、各校於本部補助款下支付廠商之款項,除依規定得由零用金支付者
外,應簽發支票或直接撥付受款人,不得由各校職員代領轉付。
七、各補助計畫經費經本部核定撥付後,應按規定核實支用,不得挪移墊
用,並不得有消化預算情事。因執行計畫而產生之收入,應於計畫結
束時併同賸餘款繳還本部。
八、各校於本部補助款內有關購置、定製財物,應比照政府﹁機關管繕工
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案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九、各校於本部補助款內所購置之財物,均應列入學校財產,並依規定設
置帳籍管理。
十、各校經查核於本部補助款項下有不合規定之開支,或所購財物等不符
原定目的及用途者,本部得剔除追繳,並列為下年度補助款考核之參
據。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應參照會計法、審計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