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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體育運動大辭典審訂執行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3 月 1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09212號 函
法規體系: 體育/學校體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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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編訂體育運動大辭典,特設「體育運動大辭典審訂執行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任務如下:

(一)策劃體育運動大辭典之編訂事宜。

(二)負責體育運動大辭典審議及訂定事務。

(三)其他有關體育運動大辭典之編務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署長指派副署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署長指派主管業務組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署長就體育運動領域學有專精、貢獻卓著且德高望重之資深學者聘任之。

本會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隨其本職同進退外,其餘委員任期為二年。

四、本會委員會議得視需要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五、本署必要時得遴聘國內外學者專家擔任顧問,提供辭典編訂諮詢事宜。

六、本會事務由本署學校體育組襄助處理。

七、本會所需經費均由本署相關業務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