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編訂體育運動大辭典,特設「體育運動大辭典審訂執行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任務如下:
(一)策劃體育運動大辭典之編訂事宜。
(二)負責體育運動大辭典審議及訂定事務。
(三)其他有關體育運動大辭典之編務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署長指派副署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署長指派主管業務組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署長就體育運動領域學有專精、貢獻卓著且德高望重之資深學者聘任之。
本會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隨其本職同進退外,其餘委員任期為二年。
四、本會委員會議得視需要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五、本署必要時得遴聘國內外學者專家擔任顧問,提供辭典編訂諮詢事宜。
六、本會事務由本署學校體育組襄助處理。
七、本會所需經費均由本署相關業務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