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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加強校園運動安全注意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2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體部字第 1080002466 號 函
法規體系: 體育/學校體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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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校園運動安全,防止運動意外事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級學校應指定專人負責各種體育設備管理與維護。管理人員應定期實施
    體育設備檢查、保養、維護並予記錄。


三、校園體育設備應標示明顯之安全注意事項或使用須知,遇有損壞應立即公
    告禁止使用及設置警告標誌,並儘速維修。


四、各級學校實施夜間教學者,其體育設備應設置良好之照明設備。


五、各級學校游泳池於教學及開放時,應有合格救生員。


六、各級學校主管應督導相關人員維護體育設備,並查閱其紀錄。


七、體育教師、教練及有關人員於授課前或活動前應檢視體育設備,解說正確
    使用方法,並隨時 掌握學生動態,注意學生身心狀況。如發生運動意外
    時,應依「運動意外傷害處理程序」緊急處理並予以記錄。


八、各級學校應實施健康調查,對於患有特殊疾病,不適劇烈運動之學生,應
    由專責單位登記造冊,並知會各相關教師及人員。


九、各級學校舉辦運動競賽時,應規劃醫護措施,必要時須備有醫師、護士、
    運動傷害防護員及救護車,並辦理保險。對於不適劇烈運動之學生,應嚴
    禁參加比賽。


十、各級學校應定期辦理運動傷害防護研習,並指導學生緊急處理及預防運動
    傷害。


十一、各級學校如發生重大運動意外事件時,應將處理情形報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必要時追究相關人員疏失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