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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運動會舉辦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3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體署學(三)字第1070019671B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學校體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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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訂頒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
  育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辦理。

二、宗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以下簡稱學校)
  運動會以落實體育教學與活動、發掘運動人才、倡導正當休閒、提升
  學校運動風氣,養成終生運動習慣為宗旨。

三、名稱:(全銜)○○學年度運動會。

四、組織:學校得依運動會舉辦規模及學校資源,視實際需要成立下列組
  織。
 (一)大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名譽會長、顧問若干人,會長由校
   長擔任。
 (二)籌備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及委員若干人。主任
   委員由大會會長兼任之。
 (三)審判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四)工作小組——依工作性質及需要成立行政、競賽紀錄、裁判、場地
   器材等各工作小組,各組置組長一人、副組長一或二人,組員若干
   人,分掌學校運動會工作事宜。

五、舉辦時間:除可配合學校校慶活動舉辦外,應注意各運動競賽種類之
  季節性。

六、舉辦種類:
 (一)體育正課教學項目或學校重點發展特色運動種類及項目。
 (二)競技與非競技性運動種類或趣味競賽。
 (三)民俗技藝、國術、舞蹈、啦啦隊、大會舞或大會操等表演活動。
 (四)學校得配合運動會設計相關表演或成果展覽。
 (五)其他經籌備會議決之相關活動。

七、舉辦方式:
 (一)學校運動會宜結合社區團體及配合社會資源辦理,日期一至二天。
 (二)為擴大學生參與,運動會各工作小組人員得商請學生擔任之,或運
   動會委由學生籌辦,教師擔任指導,以培養學生體育行政才能。

八、附則:
 (一)經費:舉辦學校運動會應納入年度實施計畫,並編列預算。
 (二)運動會結束時應召開檢討會,運動會成果應適時公布,並列入移交
   ,對協助推動有關人員應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