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遴選小組組織簡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臺體(一)字第1010228764號 函
法規體系: 體育/學校體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遴選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以下簡稱全中運)承辦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承辦之地方政府),依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設全中運遴選小組(以下簡稱本組),並訂定本組織簡則。

二、本組於全中運舉辦前二年之ㄧ月三十一日前組成,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本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署長兼任;委員由部長或召集人就行政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中聘(派)兼之。

    相關遴選程序及作業由本署辦理。

三、本組任務如下:

(一)評審申辦計畫書。

(二)實地訪視申辦單位。

(三)評估申辦單位之計畫簡報及說明。

(四)依申辦流程及期限完成遴選作業。

(五)評選最優之申辦單位報本部核定為全中運承辦之地方政府。

(六)無申辦單位或申辦單位條件不符時,得以北、中、南、東分布方式提供本署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承辦之參考名單。

四、本組遴選全中運承辦之地方政府時,應考量區域平衡發展、資源整合利用及財務經費計畫等因素。

五、遴選評分項目及評分表由本署另定之。

六、本組得另成立工作小組,辦理有關遴選之相關工作。

七、本組屬任務編組,於本部核定全中運承辦之地方政府後,即行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