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
           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獎勵具教育性
              、啟發性、創意性之優良漫畫創作與出版,以增進
     社會教育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 獎勵項目及對象:
          本要點獎勵中華民國國民自行創作且於民國100年3
    月28日前未曾獲政府機關獎助之作品(含政府出版
    品)。參選作品分為甲、乙兩類:
  (一) 甲類:參選作品為民國99年1月1日至民國99年12月31
   日首次由持有設立登記證明(統一編號)之出版者發
   行之漫畫作品;獎勵對象為編寫繪圖者及出版者。
  (二) 乙類:參選作品為未經持有設立登記證明(統一編號
   )之出版者發行之漫畫作品;獎勵對象為編寫繪圖者
   。
         凡獲國立編譯館99年度優良漫畫甲類「第一名」之編
    寫繪圖者,不得參與本(100)年度甲類及乙類評選
    ;獲國立編譯館99年度優良漫畫乙類「優勝」者,不
    得參與本(100)年度之乙類評選。
 三、 獎勵方式:
  (一) 甲類:錄取8名,頒發編寫繪圖者與出版者獎金及獎
   座:
  1、編寫繪圖者獎金第一名25萬元;第二名15萬元;第三
  名10萬元;佳作5名,獎金每件6萬元。
  2、出版者獎金,前三名每件5萬元;佳作每件3萬元。
  (二) 乙類:錄取8名,頒發編寫繪圖者獎金及獎座:
  1、優勝3名,獎金每件20萬元。
  2、佳作5名,獎金每件6萬元。
  (三) 得獎作品如係2人以上共同編繪創作,除特別聲明外
   ,本院將依據申請書所列編寫繪圖者名單均分獎金。
  (四) 甲、乙類之錄取件數及獎金,本院得依年度預算、
   參選作品及評選結果調整之。
 四、 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 申請時間:民國100年3月28日至5月31日止,郵戳為
   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 申請方式:參選者應於申請時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寄(
   送)達本院,封套正面註明「優良漫畫評選」。
  1、 甲類:
   (1) 申請書1份(如附件1),由編寫繪圖者與出版
    者聯名申請。
   (2) 參選作品一式5份,須以正體中文呈現,每份頁
    數至少為60頁;作品如為套書,應檢附全套作
             品,若屬套書中之一冊,則提供該冊即可。
  2、 乙類:
   (1) 申請書1份(如附件2),由編寫繪圖者申請;
             如編寫繪圖者為2人以上,須聯名申請。
   (2) 參選作品原稿1份及影印稿2份,須以正體中文
             呈現,每份頁數為50頁以上168頁以下,並應裝
             訂成冊或分裝於資料夾中。
   (3) 原稿如為手繪完稿須於其上覆蓋描圖紙,對白
             應寫於描圖紙上,影印稿中亦須附上對白。
   (4) 以電腦完稿者,對白應手寫或打字於列印稿上
             。
   (5) 作品規格大小為A4或B4尺寸,封面與內文彩色
             、黑白不拘。作品封面及內文,均不得出現編
             寫繪圖者之姓名或筆名。
  (三) 編寫繪圖者於同一類組參選2件以上作品,僅取其最佳
       名次之作品。
  (四) 參選者資格不符或資料不齊全者不予受理。
 五、 評審方式:
  (一) 由本院組成優良漫畫評審委員會,依初審、複審、決審
       程序進行評選。
   (二) 評審標準由評審委員會訂定。
  (三)評選得獎名單除公告於本院網站外,另以書面通知各得獎
  者。
 六、 權利及義務:
  (一) 得獎者獎金應依財政部規定扣繳稅款。
   (二) 得獎者應擔保作品確實享有完整之著作權,且無侵害第三
  人權利情事。
   (三) 甲類得獎作品,出版者應無償提供本院50冊,並自得獎通
  知之日起30日內寄(送)達本院。得獎作品如為套書,應
  提供該套書之第一冊;得獎作品如屬套書之其中一冊,則
  提供該冊。
  (四)乙類「優勝」得獎者應配合本院審查意見完成作品稿之修
  潤,並無償授權本院印製發行4,500冊,授權出版契約如
     附件3;獲獎作品完稿繳交規格如附件4。
   (五) 得獎者應無償授權本院使用得獎作品於漫畫推廣用途上,
     包括公開陳列、公開展示、以任何形式將得獎作品20%之
     內容行使重製、編輯、改作、印製、公開傳輸等方式,不
     限時間、地域、次數之利用,並得再授權他人為上開方式
     之推廣利用,得獎者並同意不對本院及再授權人行使著作
     人格權。
 (六)為達漫畫推廣之目的,得獎者應同意自通知獲獎日起一年
    內,協助本院漫畫推廣活動。
  (七) 得獎者得無償使用本院「獲獎標誌」於得獎作品封面上。
 七、 注意事項:
         得獎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自負相關法律責任外,本
            院得於事證明確後,撤銷其得獎資格,追繳原發給之獎
            金及獎座,並停止其參選權利三年。
  (一) 得獎作品非原創作品,有抄襲、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
       情事者。
   (二) 得獎者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之公正性。
   (三) 得獎者或得獎作品違反本要點第二點及第六點各款規定之一
     者。
  
八、本要點經院務會報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