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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30 19: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優良漫畫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1010005445A號 令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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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獎勵具教育性
             、啟發性、創意性之優良漫畫創作與出版,以增進
    社會教育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 獎勵項目及對象:

         本要點獎勵中華民國國民自行創作且於民國1003
   
28日前未曾獲政府機關獎助之作品(含政府出版
   品)。參選作品分為甲、乙兩類:

 () 甲類:參選作品為民國9911日至民國991231
  
日首次由持有設立登記證明(統一編號)之出版者發
  行之漫畫作品;獎勵對象為編寫繪圖者及出版者。

 () 乙類:參選作品為未經持有設立登記證明(統一編號
  )之出版者發行之漫畫作品;獎勵對象為編寫繪圖者
  。

        凡獲國立編譯館99年度優良漫畫甲類「第一名」之編
   寫繪圖者,不得參與本(
100)年度甲類及乙類評選
   ;獲國立編譯館
99年度優良漫畫乙類「優勝」者,不
   得參與本(
100)年度之乙類評選。

三、 獎勵方式:

 () 甲類:錄取8名,頒發編寫繪圖者與出版者獎金及獎
  座:

 1、編寫繪圖者獎金第一名25萬元;第二名15萬元;第三
 名
10萬元;佳作5名,獎金每件6萬元。

 2、出版者獎金,前三名每件5萬元;佳作每件3萬元。

 () 乙類:錄取8名,頒發編寫繪圖者獎金及獎座:

 1、優勝3名,獎金每件20萬元。

 2、佳作5名,獎金每件6萬元。

 () 得獎作品如係2人以上共同編繪創作,除特別聲明外
  ,本院將依據申請書所列編寫繪圖者名單均分獎金。

 () 甲、乙類之錄取件數及獎金,本院得依年度預算、
  參選作品及評選結果調整之。

四、 申請時間及方式:

 () 申請時間:民國100328日至531日止,郵戳為
  憑,逾期不予受理。

 () 申請方式:參選者應於申請時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寄(
  送)達本院,封套正面註明「優良漫畫評選」。

 1、 甲類:

  () 申請書1份(如附件1),由編寫繪圖者與出版
   者聯名申請。

  () 參選作品一式5份,須以正體中文呈現,每份頁
   數至少為
60頁;作品如為套書,應檢附全套作
            品,若屬套書中之一冊,則提供該冊即可。

 2、 乙類:

  () 申請書1份(如附件2),由編寫繪圖者申請;
            如編寫繪圖者為
2人以上,須聯名申請。

  () 參選作品原稿1份及影印稿2份,須以正體中文
            呈現,每份頁數為
50頁以上168頁以下,並應裝
            訂成冊或分裝於資料夾中。

  () 原稿如為手繪完稿須於其上覆蓋描圖紙,對白
            應寫於描圖紙上,影印稿中亦須附上對白。

  () 以電腦完稿者,對白應手寫或打字於列印稿上
            。

  () 作品規格大小為A4B4尺寸,封面與內文彩色
            、黑白不拘。作品封面及內文,均不得出現編
            寫繪圖者之姓名或筆名。

 () 編寫繪圖者於同一類組參選2件以上作品,僅取其最佳
      名次之作品。

 () 參選者資格不符或資料不齊全者不予受理。

五、 評審方式:

 () 由本院組成優良漫畫評審委員會,依初審、複審、決審
      程序進行評選。

  () 評審標準由評審委員會訂定。

 ()評選得獎名單除公告於本院網站外,另以書面通知各得獎
 者。

六、 權利及義務:

 () 得獎者獎金應依財政部規定扣繳稅款。

  () 得獎者應擔保作品確實享有完整之著作權,且無侵害第三
 人權利情事。

  () 甲類得獎作品,出版者應無償提供本院50冊,並自得獎通
 知之日起
30日內寄(送)達本院。得獎作品如為套書,應
 提供該套書之第一冊;得獎作品如屬套書之其中一冊,則
 提供該冊。

 ()乙類「優勝」得獎者應配合本院審查意見完成作品稿之修
 潤,並無償授權本院印製發行
4,500冊,授權出版契約如
    附件
3;獲獎作品完稿繳交規格如附件4

  () 得獎者應無償授權本院使用得獎作品於漫畫推廣用途上,
    包括公開陳列、公開展示、以任何形式將得獎作品
20%
    內容行使重製、編輯、改作、印製、公開傳輸等方式,不
    限時間、地域、次數之利用,並得再授權他人為上開方式
    之推廣利用,得獎者並
同意不對本院及再授權人行使著作
    人格權。

()為達漫畫推廣之目的,得獎者應同意自通知獲獎日起一年
   內,協助本院漫畫推廣活動。

 () 得獎者得無償使用本院「獲獎標誌」於得獎作品封面上。

七、 注意事項:

        得獎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自負相關法律責任外,本
           院得於事證明確後,撤銷其得獎資格,追繳原發給之獎
           金及獎座,並停止其參選權利三年。

 () 得獎作品非原創作品,有抄襲、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
      情事者。

  () 得獎者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之公正性。

  () 得獎者或得獎作品違反本要點第二點及第六點各款規定之一
    者。

 

八、本要點經院務會報通過後實施。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