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培育博士級高階人力投入企業研發
部門,建立大學與企業間高階研發之合作平台,培養博士班學生務實
應用之研究取向與能力,成為具國際競爭力之專業人才,依「大學與
企業合作培育國際研發菁英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建構產學人
才培育合作模式,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公私立大學校院,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師資結構:全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占專任教師百分之八十五以
上。
〈二〉生師比值:日、夜間學制碩士班及博士班之學生數除以其專任助理
教授級以上師資總和,其生師比值應低於二十。
三、合作產業領域:
〈一〉生物科技產業。
〈二〉精緻農業產業。
〈三〉綠色能源產業。
〈四〉觀光旅遊產業。
〈五〉醫療照護產業。
〈六〉文化創意產業。
〈七〉物流服務業。
〈八〉電信服務業。
〈九〉技術服務業。
〈十〉雲端運算科技服務業。
〈十一〉國際商業與法律服務業(專利與發明產業)。
〈十二〉智慧綠建築科技服務業。
四、辦理方式:
〈一〉申請學校得依其發展特色及區域重點產業,於前點所定合作產業中
定其優勢發展領域,由學校與產業合作提出博士研發計畫,以對內
招收既有博士生方式辦理。
〈二〉本計畫為二年期計畫,試辦第一年以補助五所學校、每校補助新臺
幣二百萬元為上限;另為鼓勵大學與企業合作進行研發,本部得視
企業補助本計畫博士生獎學金之額度,相對提撥獎學金擇優補助每
校十五名博士生,每人每月至多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為限,一年合
計以七十五名為限。第二年本部得視學校與企業合作情形、產學合
作績效等面向酌予調整補助校數、獎學金名額及經費。
〈三〉學校應與產業簽訂研發合作計畫,計畫內容應敘明參與本計畫之博
士生與企業合作之權利義務,結合實務教學與實習制度,與國內具
研發部門之企業產學合作,進行課程設計與產業實作研發,且博士
生之學位論文應以合作之企業研發領域或專案為原則。
〈四〉本計畫以培養具國際移動之研發菁英人才為目標,教學與研究應以
外文為主,且招收一定比例之外國學生,並得與跨國企業進行研發
合作計畫,建立大學產學合作國際化之面向。
〈五〉本計畫合作企業,應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符合於下列
情形之一:
1.前一年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2.經常僱用員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
五、補助原則:
〈一〉本要點採部分補助,申請學校應至少提出總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為
配合款,配合款應包括企業挹注之經費,企業投入經費高者,本部
將優先考量補助。本部視年度預算經費及計畫審核結果,核定實際
補助金額。
〈二〉本要點補助為經常性經費,應支用於產學合作培育國際研發人才相
關業務,包括課程改革經費、行政支援(含招生)、學生獎學金等
;補助經費項目不包括建築經費、設備經費、計畫主持人研究費、
行政管理費及內部場地使用費等。
〈三〉獎學金補助,本部不定期評估學生與企業合作之情形,經評核不佳
者,本部得停止獎學金之發給。
〈四〉本計畫執行期間,在職之博士生不得申請獎學金,違反者,本部將
予全數追繳已發給之金額。
〈五〉獲本部獎學金補助之博士生,於領取獎學金期間,應配合本部相關
產學合作相關計畫之推動,且配合學校課程改革、產學合作計畫。
學校應定期輔導博士生與企業進行合作,並檢核學位論文是否以合
作之企業研發領域或專案為研究主題,將檢核結果併同成果報告報
本部。
六、執行期間:補助經費執行期程為當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
七、申請作業:
〈一〉受理時間:各校原則於當年度五月三十一日前,備文檢具計畫書向
本部提出申請。試辦第一年之受理申請時間,由本部公告之。
〈二〉申請資料:計畫書一式十份,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1.計畫目的。
2.參與單位。
3.執行期間。
4.計畫內容:
(1) 現況分析。
(2) 規劃辦理本計畫之具體目標。
(3) 學生參與企業研發之合作計畫(包括學校與企業合作協議書
)。
(4) 企業投入情形(包括企業挹注本計畫之經費(含獎學金)、
提供研發合作方式等)
(5) 師資投入情形。
(6) 國際化之規劃。
(7) 未來二年課程改革方案。
(8) 計畫具體實施策略及相關行政配套機制。
5.經費需求:
(1) 申請補助經費之用途明細項目及額度。
(2) 本計畫以二年為規劃期程(九十九、一百學年度),補助期
滿後如何維持自給自足運作機制之說明。
(3) 預期效益及評估指標。
(4) 其他有助審核之文件或資料。
〈三〉本計畫應以校為單位彙整後統一提出申請,各校應審慎評估執行力
並審酌經費收支概算,備函逕送或層轉本部,申請文件以送(寄)
達本部時間為準,逾期送(寄)達、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均不
予受理。
八、審核作業:
〈一〉審查方式:由本部組成專案審核小組,就申請學校之執行能力、實
施方式及預期效益等予以審查,決定補助與否及額度,審核過程中
得邀請學校到本部說明,審查作業以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為原則。
〈二〉計畫書之審議重點及評議配分,本部得分別就營運規劃面、組織面
、產業連結面、管理面、控制面等面向予以審查。
〈三〉各校應於年度計畫結束時提出成果報告,由本部組成考評小組實地
考評,考評結果作為以後年度是否繼續補助及補助額度決定之參考
。
九、評核機制:由本部依下列指標進行評核:
〈一〉開授課程或專題製作對學生之適當性及業界需求性。
〈二〉師資專長是否與所擬開授課程及研發項目相符。
〈三〉教學研究規劃與業界合作交流之機制。
〈四〉依據產研機制及國際化情況進行評量。
〈五〉考評產學合作成果及實務個案發展之成效。
十、補助成效考核:
〈一〉本要點之補助,一經核定,本部不再追加補助總體計畫所涉其他費
用。
〈二〉獲補助經費之學校應依本部規定之時間及格式,提出成果報告,並
配合本部或自行辦理成果發表會或研討會,以分享執行成果及經驗
交流。
〈三〉獲補助經費之學校應建立管考機制,依計畫確實執行,以達本計畫
之目標。其辦理成效及合作企業配合狀況,列為本部次一年度補助
參考依據。
十一、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有關經費執行及結報作業,依本計畫經費使用原則及本部補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及本部公告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