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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學與企業合作培育國際研發菁英計畫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8 月 0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四)字第1020060402C號 令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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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培育博士級高階人力投入企業研發
    部門,建立大學與企業間高階研發之合作平台,培養博士班學生務實
    應用之研究取向與能力,成為具國際競爭力之專業人才,依「大學與
    企業合作培育國際研發菁英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建構產學人
    才培育合作模式,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公私立大學校院,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師資結構:全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占專任教師百分之八十五以
      上。

〈二〉生師比值:日、夜間學制碩士班及博士班之學生數除以其專任助理
      教授級以上師資總和,其生師比值應低於二十。



三、合作產業領域:
〈一〉生物科技產業。
〈二〉精緻農業產業。
〈三〉綠色能源產業。
〈四〉觀光旅遊產業。
〈五〉醫療照護產業。
〈六〉文化創意產業。
〈七〉物流服務業。
〈八〉電信服務業。
〈九〉技術服務業。
〈十〉雲端運算科技服務業。
〈十一〉國際商業與法律服務業(專利與發明產業)。
〈十二〉智慧綠建築科技服務業。


四、辦理方式:
〈一〉申請學校得依其發展特色及區域重點產業,於前點所定合作產業中
      定其優勢發展領域,由學校與產業合作提出博士研發計畫,以對內
      招收既有博士生方式辦理。

〈二〉本計畫為二年期計畫,試辦第一年以補助五所學校、每校補助新臺
      幣二百萬元為上限;另為鼓勵大學與企業合作進行研發,本部得視
      企業補助本計畫博士生獎學金之額度,相對提撥獎學金擇優補助每
      校十五名博士生,每人每月至多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為限,一年合
      計以七十五名為限。第二年本部得視學校與企業合作情形、產學合
      作績效等面向酌予調整補助校數、獎學金名額及經費。

〈三〉學校應與產業簽訂研發合作計畫,計畫內容應敘明參與本計畫之博
      士生與企業合作之權利義務,結合實務教學與實習制度,與國內具
      研發部門之企業產學合作,進行課程設計與產業實作研發,且博士
      生之學位論文應以合作之企業研發領域或專案為原則。

〈四〉本計畫以培養具國際移動之研發菁英人才為目標,教學與研究應以
      外文為主,且招收一定比例之外國學生,並得與跨國企業進行研發
      合作計畫,建立大學產學合作國際化之面向。

〈五〉本計畫合作企業,應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符合於下列
      情形之一:

      1.前一年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2.經常僱用員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


五、補助原則:
〈一〉本要點採部分補助,申請學校應至少提出總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為
      配合款,配合款應包括企業挹注之經費,企業投入經費高者,本部
      將優先考量補助。本部視年度預算經費及計畫審核結果,核定實際
      補助金額。

〈二〉本要點補助為經常性經費,應支用於產學合作培育國際研發人才相
      關業務,包括課程改革經費、行政支援(含招生)、學生獎學金等
      ;補助經費項目不包括建築經費、設備經費、計畫主持人研究費、
      行政管理費及內部場地使用費等。

〈三〉獎學金補助,本部不定期評估學生與企業合作之情形,經評核不佳
      者,本部得停止獎學金之發給。

〈四〉本計畫執行期間,在職之博士生不得申請獎學金,違反者,本部將
      予全數追繳已發給之金額。

〈五〉獲本部獎學金補助之博士生,於領取獎學金期間,應配合本部相關
      產學合作相關計畫之推動,且配合學校課程改革、產學合作計畫。
      學校應定期輔導博士生與企業進行合作,並檢核學位論文是否以合
      作之企業研發領域或專案為研究主題,將檢核結果併同成果報告報
      本部。



六、執行期間:補助經費執行期程為當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


七、申請作業:
〈一〉受理時間:各校原則於當年度五月三十一日前,備文檢具計畫書向
      本部提出申請。試辦第一年之受理申請時間,由本部公告之。

〈二〉申請資料:計畫書一式十份,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1.計畫目的。
      2.參與單位。
      3.執行期間。
      4.計畫內容:
        (1) 現況分析。
        (2) 規劃辦理本計畫之具體目標。
        (3) 學生參與企業研發之合作計畫(包括學校與企業合作協議書
            )。

        (4) 企業投入情形(包括企業挹注本計畫之經費(含獎學金)、
            提供研發合作方式等)

        (5) 師資投入情形。
        (6) 國際化之規劃。
        (7) 未來二年課程改革方案。
        (8) 計畫具體實施策略及相關行政配套機制。
      5.經費需求:
        (1) 申請補助經費之用途明細項目及額度。
        (2) 本計畫以二年為規劃期程(九十九、一百學年度),補助期
            滿後如何維持自給自足運作機制之說明。

        (3) 預期效益及評估指標。
        (4) 其他有助審核之文件或資料。
〈三〉本計畫應以校為單位彙整後統一提出申請,各校應審慎評估執行力
      並審酌經費收支概算,備函逕送或層轉本部,申請文件以送(寄)
      達本部時間為準,逾期送(寄)達、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均不
      予受理。



八、審核作業:
〈一〉審查方式:由本部組成專案審核小組,就申請學校之執行能力、實
      施方式及預期效益等予以審查,決定補助與否及額度,審核過程中
      得邀請學校到本部說明,審查作業以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為原則。

〈二〉計畫書之審議重點及評議配分,本部得分別就營運規劃面、組織面
      、產業連結面、管理面、控制面等面向予以審查。

〈三〉各校應於年度計畫結束時提出成果報告,由本部組成考評小組實地
      考評,考評結果作為以後年度是否繼續補助及補助額度決定之參考
      。



九、評核機制:由本部依下列指標進行評核:
〈一〉開授課程或專題製作對學生之適當性及業界需求性。
〈二〉師資專長是否與所擬開授課程及研發項目相符。
〈三〉教學研究規劃與業界合作交流之機制。
〈四〉依據產研機制及國際化情況進行評量。
〈五〉考評產學合作成果及實務個案發展之成效。


十、補助成效考核:
〈一〉本要點之補助,一經核定,本部不再追加補助總體計畫所涉其他費
      用。

〈二〉獲補助經費之學校應依本部規定之時間及格式,提出成果報告,並
      配合本部或自行辦理成果發表會或研討會,以分享執行成果及經驗
      交流。

〈三〉獲補助經費之學校應建立管考機制,依計畫確實執行,以達本計畫
      之目標。其辦理成效及合作企業配合狀況,列為本部次一年度補助
      參考依據。



十一、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有關經費執行及結報作業,依本計畫經費使用原則及本部補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及本部公告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