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師資培育之大學之實習指導教
師、實習學生及教育實習機構之實習輔導教師積極參與教育實習,協
助實習學生專業標準理論轉換之實踐力,獎勵其對教育實習貢獻,增
進教育實習效能,提升師資培育素質,特提供教育實習績優獎項,並
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師資培育之大學實習指導教師、實習學生及教育實習機構
之實習輔導教師。
三、辦理期程:教育實習績優獎每年辦理一次,其辦理期程如下:
(一)報名甄選:每年五月十五日以前。
(二)審查作業:每年五月十六日至七月十五日止。
(三)審查結果:每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前公告得獎名單。
四、獎項及錄取名額:
(一)實習指導教師:
1、典範獎六人:中等學校師資類科二人、國民小學師資類科二
人、幼兒園師資類科一人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一
人。
2、優良獎六人:中等學校師資類科二人、國民小學師資類科二
人、幼兒園師資類科一人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一
人。
(二)實習輔導教師:
1、卓越獎十三人:中等學校師資類科五人、國民小學師資類科
四人、幼兒園師資類科二人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
二人。
2、優良獎十三人:中等學校師資類科五人、國民小學師資類科
四人、幼兒園師資類科二人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
二人。
(三)實習學生:
1、楷模獎二十人:
(1)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六人、國民小學師資類科三人、幼兒
園師資類科二人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一人。
(2)依各師資類科取審查積分最高排序:中等學校師資類科
四人、國民小學師資類科二人、幼兒園師資類科一人及
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一人。
2、優良獎四十人:中等學校師資類科二十人、國民小學師資類
科十人、幼兒園師資類科六人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
科四人。
(四)教育實習合作團體:
1、同心獎六組:中等學校師資類科二組、國民小學師資類科二
組、幼兒園師資類科一組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一
組。
2、優良獎六組:中等學校師資類科二組、國民小學師資類科二
組、幼兒園師資類科一組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一
組。
(五)各獎項錄取名額,本部得擇優錄取,並視實際需要酌予增減名額
。
五、參選資格:前一年二月至七月及前一年八月至本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
參與及完成教育實習,並符合下列資格,應擇一項目參選,不得重複
:
(一)個人參選:
1、實習指導教師:指導實習學生表現卓越,經師資培育之大學
推薦。
2、實習輔導教師:協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輔導實習學生表現卓越
,經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聯署推薦。
3、實習學生:於教育實習期間之表現卓越,且獲實習指導教師
及實習輔導教師聯署推薦。
(二)團體參選:符合前款各目規定之實習指導教師、實習輔導教師及
實習學生,不限組成模式,對教育實習三聯關係有具體貢獻、效
益及特色者,均得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或教育實習機構推薦,並由
師資培育之大學彙整報名。
(三)已獲獎者,自獲獎後應累計三年輔導(指導)教育實習經驗,始
得再參選同一獎項。
六、推薦作業:
(一)推薦單位:師資培育之大學、教育實習機構。
(二)推薦名額:
1、實習指導教師:實習指導教師總數在二十五人以下者,得
推薦二人;二十六人以上者,每增加十五人得多推薦一人,
至多推薦五人。
2、實習輔導教師:每教育實習機構至多推薦二人。
3、實習學生:師資培育之大學之實習學生總數在一百人以下
者,得推薦二人;超過一百人,每增一百人得再推薦一人;
餘數不足一百人者以一百人計,至多推薦七人。
4、教育實習合作團體: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均得
推薦,每教育實習機構至多推薦二組。
5、前四目各獎項推薦名額,依各師資類科分別計之。
(三)推薦程序:
1、師資培育之大學應組成教育實習績優評選小組(以下簡稱
評選小組)公開評選被推薦者,其中評選小組應置評選委
員三人至七人,並由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中心之主管擔任
召集人;有特殊需求考量,經校長同意得指派一級主管擔
任召集人。
2、評選小組成員同時為被推薦人,校內評選紀錄應註明迴避
機制。
3、已停招,惟仍有實習學生之師資培育之大學,經校長同意,
由一級主管擔任評選小組召集人。
4、評選結果報經校長同意,備文檢附評選結果會議紀錄、推
薦總表一式二份及被推薦人資料一式五份,依限送達本部
指定之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評審;逾期、資料不全或
資格不符者,不予受理。
(四)推薦資料規格:
1、被推薦人送審資料,應以A4尺寸膠裝成冊,送審資料內容(
包括目錄及基本條件資料)至多不得超過各獎資料頁數限制,
並應分別編列頁碼(隔頁紙應計入總頁數);超過資料內容
之總頁數限制者,每增一頁扣總分一分。
2、送審資料應以符合推薦資格期間內容為主,資料內容及規格
不符及錯漏字,依實際情形酌予扣分。
3、實習指導教師送審資料頁數應為十頁至六十頁,內容應呈現
教育實習指導理念、指導計畫代表作、訪視或指導紀錄代表
作、成果及典範事蹟等,另附送審資料(包括封面、目錄及
基本條件資料)電子檔(PDF)光碟片或其他電子資訊儲存
媒體一份。
4、實習輔導教師送審資料頁數應為十頁至六十頁,內容應呈現
教育實習理念、輔導計畫代表作、輔導紀錄代表作、成果及
卓越事蹟等,另附送審資料(包括封面、目錄及基本條件資
料)電子檔(PDF)光碟片或其他電子資訊儲存媒體一份。
5、實習學生送審資料頁數應為三十頁至六十頁,內容應呈現個
人之教育實習計畫、課程設計、教學創新、校園人際互動、
實習精要紀錄、教育生涯之期許與發展及楷模事蹟等,另附
送審資料(包括封面、目錄及基本條件資料)電子檔(PDF)
光碟片或其他電子資訊儲存媒體一份;並得提供十分鐘以內
之教學過程光碟片或其他電子資訊儲存媒體一式五份。資料
內容如有共同創作,應註明貢獻度,並取得其他共同作者之
切結同意書。
6、教育實習合作團體送審資料頁數應為四十頁至六十頁,內容
應呈現師資培育之大學與教育實習機構實習輔導相關制度及
創新作法、團體間之互動情形與紀錄、教育實習三聯關係在
實習輔導上之具體效益及可推廣之模式等,另附送審資料(
包括封面、目錄及基本條件資料)電子檔(PDF)光碟片或
其他電子資訊儲存媒體一份。
7、推薦資料規格:實習學生個人參選由本部統一提供,並於本
部全球資訊網/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項下公告;其餘個人
參選及團體參選不限定格式,僅須提供第三目、第四目及前
目規定之送審資料。
(五)被推薦人,應自行選擇一所學校參與推薦,不得重複;違反者,
以資格不符論。
七、評審基準:
(一)實習指導教師:(總分一百分)
1、教育實習指導計畫代表作:占二十五分。
2、教育實習訪視或輔導紀錄代表作:占三十五分。
3、教育實習指導典範事蹟:占四十分。
(二)實習輔導教師:(總分一百分)
1、教育實習機構之輔導計畫:占十分。
2、教育實習輔導計畫代表作:占二十分。
3、教育實習輔導紀錄代表作:占三十分。
4、教育實習輔導卓越事蹟:占四十分。
(三)實習學生:(總分一百分)
1、教育實習楷模事蹟:占二十分。
2、教育實習計畫:占十分。
3、課程設計與教學創新之作法:占三十五分。
4、校園人際互動、教學、導師、行政、研習等精要紀錄及省思
應用:占二十五分。
5、教育生涯之期許與發展、教育實習檔案(心得):占十分。
(四)教育實習合作團體:(總分一百分)
1、師資培育之大學與教育實習機構實習輔導相關制度及創新作
法:占二十分。
2、實習指導教師、實習輔導教師、實習學生之互動情形及紀錄:
占三十五分。
3、教育實習三聯關係於實習輔導上之具體效益及可推廣之模式:
占四十五分。
八、評審作業:
(一)本部指定之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評審,應組成評審小組:
1、評審小組置評審委員以十五人為原則,包括本部行政代表一
人。
2、評審委員依推薦案件之師資類科分為四組:中等學校組、國
民小學組、幼兒園組及特殊教育學校組;每組評審委員至少
二人。
3、評審委員辦理評審作業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之規定。
(二)評審程序:
1、評審原則由評審小組召開會議研議定之。
2、評審小組以推薦學校所送文件為評審依據,必要時得至被推
薦人服務(教育實習)之學校進行實地審查或請被推薦人至
指定地點進行面談。
九、獎勵方式:
(一)實習指導教師:
1、典範獎頒發獎座一座、獎狀一紙及獎金新臺幣二萬元。
2、優良獎頒發獎狀一紙。
(二)實習輔導教師:
1、卓越獎頒發獎座一座、獎狀一紙及獎金新臺幣二萬元,並請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建議學校核敘記功一次。
2、優良獎頒發獎狀一紙,並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建議學校核敘
嘉獎二次。
(三)實習學生:
1、楷模獎頒發獎狀一紙及獎金:依各師資類科取審查積分最高
排序,新臺幣二萬元,共計八名,其餘為六千元,共計十二
名。
2、優良獎頒發獎狀一紙。
(四)教育實習合作團體:
1、同心獎每組頒發獎座二座,每組隊員頒發獎狀一紙,並頒發
獎金新臺幣十萬元,獎座及獎金之分配由推薦之師資培育之
大學或教育實習機構自訂;實習輔導教師,另請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建議學校核敘記功一次。
2、優良獎每組隊員頒發獎狀一紙;實習輔導教師,另請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建議學校核敘嘉獎二次。
(五)核發獎金應依規定扣稅(扣稅金額以財政部所定之競賽獎金百分
之十計算,如有增減時從其規定辦理)。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獲頒優良獎之獎狀,由本部指定之機關學校
或專業機構送達師資培育之大學轉發;獲頒典範獎、卓越獎、楷模獎
及同心獎者,由本部另舉行公開表揚頒獎活動。
十、應遵守及配合辦理事項:
(一)尊重本獎評審小組之決議。
(二)有被推薦事蹟不實、未具教育實習資格、偽造文書、教育實習過
程有不當行為未符本獎精神或有其他干擾評審委員及評審程序等
情事,經本部查證屬實者,已受理或已完成評審之案件,應予退
件;已獲獎者,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原頒贈之獎座、獎狀及
獎金。有違法事實者,依各該有關法規規定辦理。
(三)得獎者除重大疾病或特殊因素,並經推薦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或教
育實習機構同意代領獎座、獎狀及獎金外,應親自出席本部頒獎
典禮;違反者,以自動放棄論。
(四)得獎者於公告得獎二年內,應配合本部舉辦相關宣傳與媒體報導
等相關活動,並保留參選原始檔案及資料,送本部備查。
(五)得獎資料應同意無償、非專屬性授權本部運用圖片與說明文字等
相關資料、製作成視聽著作(影片)與數位形式檔案,提供教學
、研究與公共服務用途之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及網路線上閱覽。
如因教學研究之需求,本部得重製該得獎資料。
(六)編撰教育實習績優獎示例彙編與辦理教育實習績優獎成果發表及
研討會:
1、本部邀集各獎得獎前六名,編撰教育實習績優獎示例彙編及
會議討論,確認撰寫架構,並填寫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書,
續傳教育實習經驗,俾供辦理教育實習相關單位參考。
2、為推廣績優之教育實習三聯關係,凝聚師資培育之實習輔導
政策與實務作為之共識,預定辦理一場至二場成果分享及研
討會,以推廣教育實習績優事蹟,得獎者應配合參與至少一
場。
(七)為了解本要點辦理成效,本部得進行歷年得獎者現況追蹤調查,
作為未來規劃之參據。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所有被推薦者資料,未得獎者,原件檢還(包括送審資料
之電子檔);得獎者,有關資料檢還三份,其餘留存本部
運用。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推薦及得獎情形,列入下年度相關補
助經費額度之參據。
(三)實習學生經檢舉且經師資培育之大學認定違反教育實習規
定屬實,並報本部核處在案者,不得被推薦參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