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國人藝術人文涵養,增進全民生活品
質,特設藝術教育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檢視當前國內藝術教育所面臨之問題,提供藝術教育整體發展之方
向。
(二)對藝術教育法規之修正提出具體建議。
(三)其他相關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五人,本部部長、次長一人、師資培育及藝
術教育司司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部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藝術領域之專家學者。
(二)中小學教育人員。
(三)跨領域或新興領域專家。
(四)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相關專業人士。
(五)其他具藝術教育相關領域實務經驗者。
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副召集人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及本部次長
一人兼任。
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百分之四十。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
進退。
前項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
期屆滿日為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司長兼任之;另
置總幹事一人,由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館長兼任,襄助處理本會事務
。
六、本會每年召開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
之。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之;副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指定委員
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人員因故未能出席,得指派人
員代理之。
七、本會召開會議時,討論議題所涉及之本部相關單位應由副主管以上人
員列席。
八、本會得視議題分設各任務小組,並召開小組會議;小組會議之議題取
得共識後應提本會報告或討論,議題所涉及之本部相關單位應由科長
以上人員列席。
本會委員得依其專長領域參與各任務小組。
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