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7 00: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軍訓教官獎懲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六)字第1142802935A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嚴肅軍訓教官之工作紀律,獎優懲劣,增
    進工作效能與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軍訓教官獎懲作業,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及其施行細則、陸海空軍懲罰法(以下簡稱懲罰
    法)及其施行細則、陸海空軍勳賞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國軍勳賞獎懲
    作業實施要點等有關人事法令及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軍訓教官,指下列人員: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現職軍訓教官。
(二)本部具現職軍訓教官身分之商借人員。
(三)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具現職軍訓教官身分之
      商借人員。
(四)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具現職軍訓教官身分之編制內及商借人員。
(五)本部直轄市、縣(市)聯絡處(以下簡稱聯絡處)具現職軍訓教官
      身分之商借人員。

四、獎懲種類:
(一)獎勵:勳、獎章、褒(獎)狀、記大功、記功、嘉獎及獎金。
(二)懲罰:
    1、人事懲罰:撤職、降階、記過及申誡。
    2、財產懲罰: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降級、罰薪及罰款。

五、獎懲權責:
(一)建議單位及機關:
    1、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2、直轄市政府教育局。
    3、聯絡處。
    4、國教署。
    5、本部。
(二)核定機關:本部。

六、各單位及機關辦理懲罰事件,應視違紀行為情節之輕重,並審酌下列
    事項;依懲罰法規定,從重或從輕懲罰者,應合於比例原則:
(一)行為之動機、目的。
(二)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三)行為之手段。
(四)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行為人之品行及智識程度。
(六)行為對領導統御或軍事紀律所生之影響。
(七)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行為後之態度。

七、軍訓教官具有下列事蹟之一,經查屬實者,依前點規定予以適當懲罰:
(一)與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二)對學生有霸凌行為。
(三)對學生有體罰行為。
(四)對學生有不當管教行為。
(五)輔導服務學生方法欠當,有違失。
(六)未善盡學生安全維護之責,致人員傷亡事件。
(七)處理事故欠當,致影響學校安定或肇生其他損害。
(八)擅離職守,肇生人員生命或財產事故。
(九)執行工作或辦理公文書,有欺瞞或虛偽造假情事。
(十)執行工作或辦理業務,執行不力、敷衍塞責或有疏失。
(十一)擔任值勤,不盡職責。
(十二)參加各項評比選拔活動或計畫,有填報不實情事。
(十三)無故不參加重要會議(活動)或違反會議(活動)紀律。
(十四)未依規定辦理請(休)假事宜。
(十五)未依規定申請進修或因進修影響工作推展。
(十六)未依規定兼課。
(十七)申請註銷遷調志願選填作業。
(十八)有冒領或溢領費用情事。
(十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或虧欠、挪用公款。
(二十)未依規定有文書或資訊洩漏情事。
(二十一)違反教學紀律。
(二十二)恣意誹謗或不實控告長官、同僚。
(二十三)散布不實訊息。
(二十四)濫用職權,欺矇長官或壓抑部屬。
(二十五)不接受指揮督導,態度傲慢或行為粗野。
(二十六)對部屬過失,有袒護包庇情事。
(二十七)有越級報告情事。
(二十八)向學校(單位)索取不法利益。
(二十九)鑽營請託,圖利他人或自己。
(三十)未依規定穿著軍服或儀容不整。
(三十一)有不當情感關係,未尊重性別互動分際情事。
(三十二)有暴力行為。
(三十三)涉足不正當場所。
(三十四)與人爭吵,有損軍譽。
(三十五)對他人有羞辱、貶抑或嘲諷言行。
(三十六)違反國軍人員生活儀節相關規定。
(三十七)不遵守團隊工作紀律。
(三十八)不遵守社會秩序。
(三十九)其他言行不檢事蹟。

八、本要點所定懲罰事蹟,相關處理程序由本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經本部依軍訓人事管理權責核定軍訓教官之獎懲,依規定列入軍訓人
    事運用。

十、有關年度軍訓教官之獎懲作業及功績績點運用管制規定,由本部另定
    之。

十一、本要點未列之懲罰事蹟而與軍訓教官有關之其他懲罰法令已列有規
      定者,從其規定。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