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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臺軍(一)字第1010221660B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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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嚴肅軍訓人員之工作紀律,獎優懲劣
  ,增進工作效能與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及其施行細則、陸海空軍獎勵條例及其施行細則、陸海空軍懲罰
  法及其施行細則、陸海空軍勳賞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國軍勳賞獎
  懲作業實施要點等有關人事法令及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軍訓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職軍訓主管及軍訓教官。

  (二)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單位編制內
    軍職人員 。

四、獎懲種類:

  (一)獎勵:勳、獎章、褒(獎)狀、記大功、記功、嘉獎及獎金
    。

  (二)懲罰:撤職、記大過、記過、罰薪、檢束及申誡。

五、獎懲權責:

  (一)建議單位及機關:

    1、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2、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

    3、各縣(市)聯絡處。

    4、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5、本部。

  (二)核定機關:本部。

 

六、軍訓人員具有下列事蹟之一,經查屬實者,得核予記大功一次或
  二次獎勵:

  (一)對重大校園安全事件,能防患於未然或措置得宜,有具體優
    異事蹟。

  (二)處理校園重大災害,對確保單位、學校人員之生命及財產,
    有具體優異事蹟。

  (三)協助破獲足以影響學校、社會或國家安全之重大非法案件。

  (四)主動積極,冒險犯難,維護學校或學生安全,有具體優異事
    蹟。

  (五)領導或指導學生參加國際性重要比賽或活動,著有特殊功績
    ,為國家爭取榮譽。

  (六)對軍訓政策有創新之建議,經採納實施後,有特殊績效。

  (七)推動學校全民國防教育,有具體優異事蹟或重大績效。

  (八)辦理與軍訓相關之全國性重大專案或活動,有具體優異事蹟
    。

  (九)其他足資獎勵之重大事蹟。
 

七、軍訓人員具有下列事蹟之一,經查屬實者,得核予記功一次或二
  次獎勵:

  (一)處理校園安全事故,有具體績效。

  (二)協助破獲非法案件,有效維護校園安全。

  (三)輔導高關懷學生,使其變化氣質有具體事蹟。

  (四)領導或指導學生參加重要比賽,榮獲團體特殊榮譽。

  (五)主辦學生活動或擔任學生活動之領隊,有特殊績效。

  (六)軍訓工作績效評比優異。

  (七)辦理重大專案或活動,圓滿達成任務,有特殊績效。

  (八)輔導學生從軍報國,績效卓著。

  (九)編撰軍訓及全民國防教育教材與輔教資料,經審查績效優異
    。

  (十)其他足資獎勵之事蹟。
 

八、軍訓人員具有下列事蹟之一,經查屬實者,得核予嘉獎一次或二
  次獎勵:

  (一)主動關懷或協助學生解決問題,有具體事蹟。

  (二)領導或指導學生參加重要比賽,績效良好。

  (三)辦理學生活動或擔任學生活動之領隊,績效良好。

  (四)軍訓工作績效評比,績效優良。

  (五)辦理軍訓重要活動,績效良好。

  (六)對上級交付之任務,圓滿達成。

  (七)輔導學生從軍報國,績效良好。

  (八)執行軍訓工作或承辦業務績效良好。

  (九)其他足資激勵之行為。
 

九、軍訓人員具有下列事蹟之一,經查屬實者,得核予記大過一次或
  二次懲處:

  (一)未嚴守性別分際,嚴重影響軍訓人員榮譽。

  (二)恣意譭謗或不實控告長官、同僚。

  (三)匿名誣告長官、同僚。

  (四)挑撥離間,搬弄是非,損害軍訓人員榮譽及團結。

  (五)散布不實訊息,嚴重損害軍訓人員榮譽。

  (六)濫用職權,欺矇長官,壓抑部屬。

  (七)利用職務詐取財物或虧欠、挪用公款。

  (八)經理財物,有顯著疏忽,招致較重損失。

  (九)不接受指揮督導。

  (十)態度傲慢,行為粗野,有損軍訓人員之榮譽。

  (十一)有暴力行為。

  (十二)涉足不正當場所。

  (十三)涉非法賭博行為。

  (十四)越級報告,有損軍訓人員榮譽,情節重大。

  (十五)經營商業、股票或未依規定兼職兼課,曠廢公務。

  (十六)向學校索取不法利益。

  (十七)處理重大事故欠當,致影響學校安定或肇生其他重大損害
     。

  (十八)有體罰行為。

  (十九)擔任學生團體活動之領隊,對學生安全未善盡維護之責,
     致肇生重大傷亡。

  (二十)擅離職守,致肇生重大生命、財產事故。

  (二十一)對交付之重要任務,因顯著之疏忽,未能達成。

  (二十二)對部屬重大過失隱瞞不報。

  (二十三)對學生生活輔導工作疏忽,造成特殊不良事件。

  (二十四)具有其他重大惡劣事蹟。
 

十、軍訓人員具有下列事蹟之一,經查屬實者,得核予記過一次或二
  次懲處:

  (一)違反軍訓人員生活儀節相關規定。

  (二)不遵守團隊工作紀律。

  (三)對外詆譭軍訓同仁或工作,情節較輕。

  (四)態度傲慢,冒犯長官,情節輕微。

  (五)鑽營請託,圖利他人或自己。

  (六)擔任值勤,不盡職責。

  (七)未即時處理校園安全事件,致肇生損(傷)害,情節較輕。

  (八)輔導服務學生,方法欠當,有違失。

  (九)違反兼職兼課規定,情節較輕。

  (十)違反教學紀律。

  (十一)無故曠廢學生課業。

  (十二)未經請假外出或請假逾時,在一日以上。

  (十三)上班遲到,下班早退,屢犯不改。

  (十四)工作績效訪視,成績低劣。

  (十五)執行工作或辦理業務,有顯著疏忽。

  (十六)對部屬過失,袒護包庇,情節較輕。

  (十七)無故或經常藉故不參加重要會議或活動。

  (十八)具有其他惡劣事蹟。
 

十一、軍訓人員具有下列事蹟之一,經查屬實,得核予申誡一次或二
   次懲處:

  (一)處理公務執行不力、敷衍塞責或有疏失,情節較輕。

  (二)未經請假外出或請假逾時,在一日以內。

  (三)上班遲到,下班早退。

  (四)延誤公文處理時限,情節輕微。

  (五)未依規定穿著軍服或儀容不整。

  (六)出席集會、研習無故遲到或不守秩序。

  (七)與人爭吵,有損軍訓人員榮譽,情節輕微。

  (八)違反團體生活相關規定,情節輕微。

  (九)其他言行不檢,情節輕微。
 

十二、第六點至第八點所定獎勵事蹟,足以構成敘頒勛獎章、褒狀,
   及第九點至前點所定懲罰事蹟,足以構成撤職或涉及刑責者,
   由本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各級軍職軍訓主管因領導有方或不當,得由權責單位核予適當
   之獎懲。

十四、經本部依軍訓人事管理權責核定之軍訓人員之獎懲,依規定列
   入軍訓人事運用。

十五、有關年度軍訓人員之獎懲作業程序及功績績點運用管制規定,
   由本部另定之。

十六、本要點未列之獎懲事蹟而與軍訓人員有關之其他獎懲法令已列
   有規定者,得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