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大專校院創新創業課程品質及輔導能
量,提升學生學習成效,同時鏈結產業資源培育具創新創業思維與實
作能力之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及補助對象:各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三、申請作業:
(一)學校應以「校」為單位提出申請,每校以申請一案為限。
(二)學校應於本部公告申請期限內並依公告之方式,向本部提出申請
;逾時提出、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四、計畫期程:學校辦理本計畫,執行期程二年,分年執行,每年自八月
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五、審查作業:由本部聘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依學校所提計畫進行
審查。
六、審查重點:
(一)課程規劃面:包括規劃原則、課程特色、教學策略、學習評量及
教學場域等。
(二)行政資源面:包括師資規劃、輔導人力、空間設備、校內跨單位
配合機制、創新創業教育職能提升機制及知識社群成立、鼓勵師
生參與之獎勵機制等。
(三)產學合作面:與業界創新創業資源鏈結規劃,包括業師與校內教
師教學之合作機制、課程鏈結創新創業實作或技術研發、學生參
與企業實務體驗學習規劃等。
(四)輔導機制面:學校對於參與創新創業學生或團隊之整體輔導規劃
,包括輔導機制、校內外資源介接媒合等。
(五)其他:申請學校執行成效之相關實績(如:學校過去推動創新創
業教育之重要績效、推動校內創新創業教育永續發展之機制等)。
七、獲補助學校應遴選最近二學期參與本計畫創新創業相關課程或活動之
學生所組成之團隊,參與本部「大專校院創新創業實戰模擬學習平臺
」展現創新創業構想及實作能力。
學校應於本部公告申請期限內並依公告之方式,向本部提出申請;逾
時提出、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八、經費補助原則:
(一)本計畫採部分補助,學校自籌款比率應達計畫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以上。
(二)本部依審查結果補助,二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萬元,每年最高
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三)本補助得編列人事費及業務費。人事費編列不得超過計畫總金額
之百分之三十;業務費編列以本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
列基準表所列之科目為原則,必要時,得敘明理由編列其他項目。
(四)參與「大專校院創新創業實戰模擬學習平臺」之團隊,經本部評
比優選者,全額補助最高新臺幣二十萬元。該補助得編列業務費
,業務費編列以本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所列
之科目為原則,必要時,得敘明理由編列其他項目。
九、成效考核:
(一)獲補助學校應於計畫執行次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第二年計畫
書及第一年執行情形辦理成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減列或終止次
年度經費之參考。
(二)本計畫成效考核項目如下:
1、質化成效:
(1)提升整體創新創業教學品質與學生創新創業學習成效。
(2)強化學校於創新創業實踐之輔導能量。
(3)深化創新創業課程之實作體驗訓練與產業實務連結。
(4)成立創新創業教育知識社群,協助學生強化創新創業知能。
2、量化成效:
(1)學生參與本計畫開設之創新創業相關課程或活動,二年累
計至少二百人次。
(2)學校輔導學生組成創新創業團隊,二年累計至少二十隊,
並遴選創新創業團隊投入「大專校院創新創業實戰模擬學
習平臺」,二年累計至少十二隊。
(3)產業專家參與校內創新創業教學或輔導,二年累計至少十
五人次。
(4)新創企業參與創新創業實作課程或活動,二年累計至少六
家。
(5)學生參與產業創新創業實務學習,二年累計至少二十人。
(6)培育校內創新創業教學輔導之教師與職員二年累計至少六
人;其參與校內外創新創業教學培訓課程二年累計至少六
場次。
(7)其他可具體評估之自訂量化指標。
十、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本計畫為二年計畫,補助經費採分年撥付。
(二)經核定補助之學校,應於本部函文送達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請款
文件送本部請領補助經費。
(三)本計畫經費應按補助與自籌比率進行支用,賸餘款按原補助比率
繳回。
(四)「大專校院創新創業實戰模擬學習平臺」優選團隊補助經費:
1、經核定補助之創新創業團隊,學校應於本部函文送達後一個月
內,檢附相關請款文件送本部請領補助經費。
2、學校應將補助經費全數用於團隊具體實踐創新創業構想,並輔
導團隊使用補助款。
3、補助賸餘款應全數繳回。
(五)學校應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一個月內,檢附結案報告、收支結算表
及應繳回款項等,送本部辦理結報事宜。
(六)其他經費核撥結報事宜,應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創新創業課程之開設,不得向學生另行收取費用。
(二)本計畫補助額度經核定後,不得追加總體計畫所涉其他費用。
(三)獲本部其他創新創業相關計畫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之補
助;有重複補助情形,應予追繳全部計畫補助經費。
(四)獲補助學校及創新創業團隊應配合本部辦理成果發表或研討會
,以呈現計畫成效,並分享經驗與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