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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大專校院推動創新創業教育計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一)字第1090061407B號 令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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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大專校院創新創業課程品質,鼓勵教
  師組成知識社群、發展創新教學模式,培育具創業家精神人才,同時
  串聯學校研發成果與產業需求,打造校園創新創業人才培育系統,特
  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及補助對象:各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三、申請作業:本計畫以「校」為申請單位,每校以申請一案為限,於本
  部公告送件期限前(原則為五月十五日),提出申請計畫書一式十份
  ,送達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逾期送達、資料不全或資格不
  符者,均不予受理。

四、執行期程:本計畫期程為二年,分年執行,每年自八月一日至次年七
  月三十一日止。

五、審查方式:由本部聘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依學校所提申請計畫
  書進行審查,審查結果於每年七月三十日前公告為原則。

六、審查項目及評選原則:
 (一)計畫審查項目如下:
  1、課程規劃面:提出跨領域學程模組及短期培訓課程(如:工作坊
    、營隊)之整體創新創業課程教學藍圖,並應包括課程地圖、階
    段課程模組與教學方法設計、學習場域及學習評量之創新性等。
  2、課程執行與行政配合面:學校總體教學資源投入、課程執行之作
    業流程、課程宣傳策略及校內各單位配合機制等。
  3、與產業實務結合面:業界師資授課及輔導機制、課程鏈結創業實
    作或技術研發等。
  4、課程開設績效:過去學校於創新創業課程資源之投入及執行效益
    ,如高等教育深耕計畫中所填列之課程模組及延續性、衍生創業
    團隊數、輔導申請外部計畫件數(如政府/民間單位)、成立新
    創公司數等。
  5、創業團隊介接輔導績效:完成創新創業課程學員組成具有創業構
    想之團隊,提供客製化指導機制,包括:連結校內外孕育新事業
    、新產品、新技術或協助中小企業升級轉型之輔導實務,及資源
    引介、空間運用等介接機制。
  6、教學支援面:組成創新創業教學輔導團,針對校園創新創業種子
    教師知能提升、教師網絡、學校獎勵機制等提出配套措施。
  7、創新創業種子教師培育面:校園創新創業師資比率、教師對於創
    新創業課程投入及課程模組創新情形等。
 (二)評選原則:本部得視學校申請計畫書及過去推動實績之審查評選情
   形,核定各計畫之全部或部分。

七、獲補助學校應遴選修畢當年度課程之學員所組成之創業團隊,參與本
  部「大專校院創業實戰模擬學習平臺 (SOS-IPO)」,提供創業團隊
  展現創業點子及提案內容。
  學校應於本部公告送件期限前,向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提出
  創業團隊名單,創業團隊應於該平臺完成註冊。逾時提出名單、資料
  不全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八、經費補助原則:
 (一)本計畫採部分補助,學校自籌款比率應達計畫總金額之百分之十以
   上。
 (二)本部依審查結果補助,二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萬元,每年最高新
   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三)本補助得編列人事費及業務費,業務費編列以稿費、工讀費、印刷
   費、國內旅運費、教材費、實作實習費、講座鐘點費、諮詢費、雜
   支及推廣業務費等科目為原則;必要時,得敘明理由編列其他項目
   ,人事費編列不得超過計畫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四)參與「大專校院創業實戰模擬學習平臺 (SOS-IPO)」之創業團隊
   ,經本部評比優選者,全額補助最高新臺幣十萬元。該補助得編列
   業務費,業務費編列以印刷費、國內旅運費、材料費、諮詢費、雜
   支及推廣業務費等科目為原則;必要時,得敘明理由編列其他項目
   。

九、成效考核:
 (一)獲補助學校應於計畫執行次年五月十五日前,提出第二年計畫申請
   書及第一年自評報告一式十份,送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辦
   理審核,考評結果作為是否核撥次一年度經費之參考。
 (二)學校執行計畫之結案報告,應敘明下列成果
  1、質化成效:
   (1)強化創業課程之實作體驗訓練與產業實務之連結。
   (2)培育具有創新創業之創業家精神人才。
   (3)建置校園創新創業課程及創業體驗、實作驗證系統性且具階段
     性之創業典範課程。
   (4)打造創新創業教師教學社群,提高教師創新創業領域教學能力
     。
  2、量化成效:
   (1)延聘產業專家參與課程第一年至少十人次,第二年累計至少十
     五人次;每年由學校師生成立、技術移轉或資金投入等方式衍
     生之新創企業參與創業實作課程至少三家。
   (2)培育具跨領域、跨系所創業專業知能學員第一年至少七十五人
     ;第二年累計至少一百五十人。
   (3)輔導學生組成創業團隊第一年至少十隊;第二年累計至少二十
     隊。每個月至少召開一次輔導會議,並於每次會議提出一份綜
     合輔導紀錄。
   (4)協助創業團隊投入「大專校院創業實戰模擬學習平臺 (SOS-I
     PO)」,第一年至少六隊;第二年累計至少十二隊。每年並回
     收至少十五份體驗建議或意見回饋紀錄。並配合本部辦理成果
     發表或研討會,第一年至少五隊,第二年累計至少十隊。
   (5)課程衍生之創業團隊媒合至企業見習,第一年至少十位見習生
     ;第二年累計至少二十位見習生。每年並應回收至少十份體驗
     建議或意見回饋紀錄。
   (6)辦理跨學院創新創業教師教學培訓課程第一年至少二場次;第
     二年累計至少四場次。
   (7)培育創新創業種子教師第一年至少五人次;第二年累計至少十
     人次。每年至少推派二位教師參與本計畫辦理之進階創新創業
     師資培育課程。
 (三)訪評小組之訪評結果及結案報告之執行情形,將作為以後年度補助
   額度決定之參考。

十、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本計畫為二年計畫,補助經費分年請領,學校第一年未達量化成效
   百分之八十者,經費將予以減列。
 (二)學校應於本部請款通知送達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請款文件送本部或
   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請領補助款。
 (三)本計畫經費應按補助與自籌比率進行支用,賸餘款按原補助比率繳
   回。
 (四)大專校院創業實戰模擬學習平臺優選創業團隊補助經費:
  1、補助經費應全數用於創業團隊具體實踐創新創意構想。
  2、學校應於本部函文送達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請款文件報本部或
    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請款。
  3、學校應編列創業團隊所需經費,輔導創業團隊使用補助款。
  4、補助賸餘款應全數繳回。
 (五)學校應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一個月內,檢附結案報告、收支結算表及
   應繳回款項等,送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辦理結報事宜。
 (六)其他經費核撥結報事宜,應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創新創業課程之開設,不得向學員另行收取課程費用。
  (二)本計畫補助額度經核定後,不得追加總體計畫所涉其他費用。
  (三)所提計畫內容項目已接受本部相關計畫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計
    畫之補助;有重複補助情形,應予追繳全部計畫補助經費。
  (四)獲補助學校及創業團隊應配合本部辦理成果發表或研討會,以呈
    現計畫成效,並分享經驗與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