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四項所定專任輔導教師應具之「專業知能」如下:
一、國民小學階段,指教師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 於一百零一學年度至一百零五學年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 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且具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者,或同時具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及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
2、 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二) 自一百零六學年度起,應具有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二、國民中學階段,指教師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 於一百零一學年度至一百零五學年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 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且具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
2、 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二) 自一百零六學年度起,應具有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