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改善外國僑民學校(以
下簡稱外僑學校)國中小及幼兒園階段教學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外僑學校所屬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
(二)臺北美國學校。
三、補助原則:
(一)以校為補助單位。
(二)依外僑學校國中小及幼兒園階段所屬之應稅教職員工自學校所得
薪資所繳納稅額,設算補助金額。
(三)申請補助之外僑學校需提供佐證資料供查驗,未能提供者不予補
助。
四、經費來源:依本署編列之預算項目支應。
五、補助方式:
(一)由外僑學校(除臺北美國學校外)於每年個人所得申報後次月提
供該校前一年度國中小及幼兒園階段所屬之教職員工數及所得明
細,並撰寫相關計畫,報所屬縣市政府審查。
(二)由縣市政府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各校計畫及經費。
(三)外僑學校所屬國家已與我國簽訂互惠或免稅協定(備忘錄)者,
從其處理模式。
六、計畫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縣市政府及臺北美國學校,應於審查通過後,檢附本年度實施計
畫及本署補助經費申請表,向本署申請補助。
(二)本署就所報之資料審查,必要時得組成評審小組審查之。
七、補助經費使用原則:
(一)補助經費之支用,應符合本署所核定資本門及經常門支用比率。
購置固定資產,其單價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且耐用年限超過二年
者,應列作資本門支出。
(二)補助經費之支用,應符合本署指定之用途;其所增置之財產及採
購之設備,應於設備上以標籤註記「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
助」字樣,並在財產帳上列明,備供查核。
(三)補助經費以充實、改善教學軟硬體及師資結構為優先;其改善師
資結構,得支用於二年內新聘教師薪資、補助教師編纂教材、製
作教具、改進教學、研究、研習、進修、著作及升等送審等,其
中補助經費支用於二年內新聘教師薪資,不得高於本要點補助比
例百分之五十。
(四)各校應本公平、公開、公正之原則,訂定獎勵辦法,並經校內各
專責單位召開相關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並確實執行,不得僅
適用於少數人或特定對象。
(五)本補助經費不得用於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工程及相關設施,
如房屋建築、運動場地、整地、管線、道路、展示、室內裝修、
機電(發電機)、校園整體規劃及景觀等工程建築,亦不得用於
興建教學建築貸款利息補助與附屬機構、租用校舍及校地支出。
(六)補助經費應於計畫執行期間內執行完畢,因業務實際執行所需者
,應敘明原因報本署核准後,始得展延。
(七)補助經費應有效運用,據實核支,訂定相關經費支用規定及程序
,採專款專用及專帳管理。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之動支程序,於本署核定經費後,函知縣市政府及臺北美國
學校依核定補助額度,掣據報本署憑辦。
(二)本要點之補助於補助經費核定後,原則得按每年八月及次年三月
,分二期撥付,第一期撥付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六十,第二期
撥付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四十。
(三)第一期款由縣市政府及臺北美國學校於每年八月掣據,報本署撥
款。第一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縣市政府及臺北
美國學校於次年三月掣據,出具計畫執行期中報告及補助經費請
撥單函報本署請撥第二期款;經費有結餘者,應依本署相關規定
辦理。
(四)縣市政府及臺北美國學校應於計畫執行期間屆滿二個月內,檢具
計畫項目經費核定及補助文件、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
表及應繳回之結餘款項,報本署辦理計畫核結。
(五)本署得依年度預算或經費狀況、天然災害、政策及其他因素,調
整經費補助額度。
(六)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九、補助成效考核:
(一)補助經費經核定後,受補助之縣市政府及學校應積極辦理。
(二)受補助縣市政府及學校執行成效不佳,或未依規定運用經費者,
本署得視情節輕重程度,酌減其次年度補助款額度。
(三)該年度就補助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九十九,且於計畫執行期間屆
滿二個月內完成核結者,得獎勵表現優良之教育局(處)與學校
及人員。
(四)本署應積極督導縣市政府及學校對補助款之執行,必要時得依實
際需要召開檢討會或進行實地訪視督導,以瞭解執行情形。
(五)該年度受補助之學校,應將受補助經費運用情形,於第二期款請
撥時出具期中報告函送主管教育機關備查;主管教育機關應本於
尊重中外教育差異性(學制、招生、課程等)原則檢核與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