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特殊教育法及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
法之規定,辦理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學生)適性安置於本部主管
之高級中等學校,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單位:
(一)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聘請學者專家、高
級中等學校代表、家長團體代表等與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
)政府組成聯合安置委員會;必要時,得商請衛生、社政及勞政
等相關單位協助,辦理學生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
(二)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為各分區協辦單位,審查、彙
整各分區學生之報名表件及轉銜相關資料。
(三)國教署為辦理適性安置業務,得指定一所高級中等學校為全區總
召學校,負責統籌各分區應一致性處理之業務,並得指定國立特
殊教育學校擔任各分區主辦學校,聘請學者專家、高級中等學校
代表、家長團體代表、直轄市政府教育局代表,及直轄市、縣(
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代
表等組成分區安置委員會;必要時,得商請衛生、社政及勞政等
相關單位協助,辦理該分區學生安置相關業務。
三、適用對象:
(一)應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1、領有鑑輔會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之學生。
2、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於本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完成通報並確
認之學生。
3、未曾參加本安置(包括十二年就學安置)之國民中學畢業生
或具同等學力者。
(二)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者,應
符合前款規定,且其年齡應在二十一歲以下。但國民中學應屆畢
業生,其年齡不在此限。
四、實施原則:
(一)高級中等學校應配合主管機關教育政策及就學區學生需求,提供
適性安置名額;入學各校之名額,以免試入學及實用技能學程管
道原核定班級每班外加普通高中一名、綜合高中一.五名、職業
類科二名計算,但學校所提供之名額未達該分區當年度非智能身
心障礙國民中學畢業生人數之一.二倍時,國教署得協調該分區
高級中等學校再增加名額,不受班級外加名額之限制。
(二)符合報名資格之學生,限選擇一分區申請安置。
(三)學生參加適性安置者,得再參加其他入學管道,並保留其適性安
置名額。但經由其他管道錄取者,僅能選擇一項錄取結果報到。
(四)學生未曾參加適性安置(包括十二年就學安置)者,依志願參加
免試入學或特色招生未獲錄取時,得申請餘額安置。
(五)前款餘額安置名額,為適性安置結果公告後所剩之餘額(不包括
已安置未報到之缺額)。
五、實施方式:
(一)由分區安置委員會依學生志願順序、生涯轉銜計畫(包括生活適
應狀況、障礙類別及程度、多元優勢能力表現)、就近入學及學
校特教資源等綜合研判予以安置。
(二)安置結果應經聯合安置委員會確認。
六、實施流程(流程圖如附件):
(一)國民中學適性輔導:
1、國民中學之教師及輔導教師應運用性向及興趣等測驗,依個
別化教育計畫(IEP)、生涯輔導紀錄手冊、生涯轉銜計畫
等,適性輔導學生選填志願。
2、學生報名表件及轉銜相關資料經該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
過後,由學校辦理報名。
(二)適性安置:經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審查、彙整學生
報名表件及轉銜相關資料後,送交分區安置委員會審議,並由分
區安置委員會審議、安置,並將初步安置結果送交聯合安置委員
會。
(三)餘額安置:符合第四點第四款規定之學生,得向分區安置委員會
提出申請,由分區安置委員會進行安置,並將安置結果提聯合安
置委員會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