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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8 06: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學字第1155804270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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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健全直轄市、縣(市)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以下簡稱輔諮中心)功能,並落實預防輔導機制

  ,促進學生身心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三、輔諮中心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

(一)提供學生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

(二)整合區域專業輔導人力資源。

(三)建置跨專業合作服務模式。


四、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

  預算額度,就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第一級者,最

  高補助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七;第三級者,最高

  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最高百分

  之九十。


五、本要點補助經費得使用之項目,為人事費(包括主任、副主任兼職費

    及聘用編制外行政人力)、專業輔導人員諮商鐘點費、講座鐘點費、

    指導費、工讀費、出席費、差旅費、膳宿費、資料蒐集費、印刷費、

    行政運作費、場地使用費、雜支、設施、設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經

    費編列基準,應依中央政府各項經費支用規定及本要點經費補助基準

    表(如附件一)核實編列。

  申請補助前項編制外行政人力者,應檢附增置編制外行政人力一覽表

    (如附件二)。

  前項補助,以一人為限;其補助項目,包括薪資、雇主應負擔之勞工

    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及年終獎金;其他所需增列之

    費用,由地方政府自籌經費支應,並應按輔諮中心行政工作需求,依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行政院及所屬各

    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或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定甄選,並

    訂定契約。


六、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間,擬具次年度輔諮中心

    實施計畫,向本署申請補助,逾期得不予受理。

  前項年度實施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辦理機關。

(二)組織成員:包括組織架構圖、人員配置及任務職掌(格式如附件三)

      等。

(三)辦理模式:包括服務對象與範圍、服務校數、運作機制、合作學校

      等。各輔諮中心應至少與一所大專校院合作。

(四)經費預算:包括本署補助及地方政府自籌經費項目,並應檢附運用

      教育部經費購置設備一覽表(格式如附件四)。資本門設備以不重

      複申請非必要性項目為原則。

(五)督導考評:包括輔諮中心評核機制、專業輔導人員評核機制等。

(六)預期效益。


七、地方政府所報年度實施計畫,由本署辦理審查作業,就其計畫內容及

  經費編列合理性予以審核,必要時得召開審查會議。


八、本要點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納入

  地方預算。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地方政府應依權責對執行計畫績優人員及學校從優敘獎;具特殊貢獻

  者,得推薦為教育部友善校園獎有功人員,依規定予以公開表揚。


十、本署應積極督導地方政府之執行情形,必要時得依實際需要召開檢討

  會議或進行實地訪視;地方政府應備齊、彙整及分析辦理工作之量化

  及質化成效。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