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利主管之國立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
簡稱學校)執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十一條規定,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學生各學期學業成績未達及格基準之科目,得申請重修,未修習之科
目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補修;重修或補修之辦理方式,應依下列順序為
之:
(一)專班辦理:
1、重修或補修人數達十五人者,成立專班。
2、辦理時間、課程內容及評量方式,由學校定之;每一學分之授課
時數,不得少於六節課。
3、學生收費,以上課節數為計算基準,每人每節課為新臺幣五十元。
4、教師授課鐘點費,每節課最高支給新臺幣六百六十元,按年度收
支平衡原則訂定。
(二)自學輔導:
1、由教師指定教材或數位平臺,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
及教學;學生自行修讀數位平臺之證明方式,由學校定之。
2、每一學分之面授指導及教學節數,規定如下:
(1)屬重修者,不得少於三節。
(2)屬補修者,不得少於六節。但採數位平臺自行修讀者,其面授
指導及教學節數,不得少於三節。
3、面授指導及教學,得採數位遠距方式;其時間及方式,由學校定
之。
4、評量方式,由學校定之;筆試、口試、實作、實驗評量方式,應
以實體實施為原則。
5、學生收費,每人每學分為新臺幣三百元。
6、教師面授指導及教學鐘點費,每節課最高支給新臺幣六百六十元
,按年度收支平衡原則訂定。但下列學校辦理重修及補修,因學
生人數致無法開辦專班,且年度向學生收費不足支應自學輔導之
教師鐘點費者,經學校評估,得由學校相關預算或校務基金支應:
(1)依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規定,經本部核定之偏遠地區
學校。
(2)依教育部補助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費作業要點
規定,經本部核定之非山非市學校。
(三)隨班修讀: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安排學生隨其他班級課
程修讀。
三、已開設專班重修之科目,除有特殊情形並經學校核准者外,學生不得
申請自學輔導。
四、學生重修或補修期間,其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總修習
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評量成績以零分計算。
五、專業群科重修或補修課程如需實習(驗)材料費時,學校得酌收材料
費,學生每人每學分以新臺幣二百元為限。
六、學校向重修或補修之學生收費,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
法之規定辦理。